偷拍隱私:如何解讀社會正義與“二律背反”?

文/馬進彪

偷拍隱私:如何解讀社會正義與“二律背反”?

作為民警,但首先也是公民,公民對任何人都有依法監督權,作為民警,更有權向上反映上司的行止情況,這也是他的社會職責所在,不應該因對象的不同而使自己的監督職責受到改變。法律上要求有證據的依託,而只要有了證據的依託,其行為就屬於行使職責過程中的行為,這合乎民警的身份與社會賦予的責任。

該民警雖有報復目的,但取得的證據是真實可靠的,而對於那位副局長來說,當然可以有自己的隱私,但如果將與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也納入私隱保護範圍,那就屬於濫用法律概念,混淆基本理據,這對廣譜的社會監督權是一種巨大的破壞,會使公民因為某種畏懼而不敢行使自己的監督權,而如果這種情況成為了現實,那就反而等於是將公民的監督權關進了籠子裡,但這不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

偷拍隱私:如何解讀社會正義與“二律背反”?

再說,該民警的證據是交給了紀委,而不是交給了不相干部人,更不是用於網絡發佈,因而可說,該民的證據用途是正當的,是履行自己身份職責的必須,雖然這其中有著報復的目的,但當報復的目的在個案上與社會普遍正義重迭時,顯然,在價值取向上應當指向社會的普遍正義,因為普遍正義是社會認知的心理依據和一般條件,它決定的社會正義的基本氛圍,更是人們衡量大是大非的唯一標準,因而,在這件事上,這位民警的做法是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

但是這位民警卻因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利用跟蹤手段,嚴重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黃岩公安分局對池某實施了7日禁閉和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池某不滿處罰,認為周某某長期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違反了黨紀,他跟蹤和偷拍“取證”的行為不應被定性為侵犯他人隱私,而是正義之舉”。但今年4月,池某將黃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對於這個案件,法庭最終會給出何種結果,這還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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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當社會的普遍正義與個人的“私隱”,甚至是不正的私隱發生衝突的時候,顯然應當將普遍正義的訴求體現於社會價值排序的最前面,這是大於任何法律條文的根本的更大的法理。這樣的理念,既是對社會所有成員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精神核心、法理基本原則,以及社會價值導向的鞏固和捍衛。

這位民警成了被告,而在此之前還受到了7日禁閉和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顯然這是一種對社會正義“二律背反”的結果,但對於這種情形的處理,並不能侷限於法律條文的局部意義上,而應當從更大視角出發,讓“二律背反”消解於更大的價值排序中。這其中的根本依據,當然是超越局部意義的整體核心意義,它的法理指向就是首先要滿足全社會普遍意義上的正義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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