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有被徵收人的資格嗎?

在徵收補償糾紛中,確認徵收雙方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徵收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保證,作為被徵收人應當對此問題多加留意。法律中對於合法的徵收雙方主體是怎麼規定的呢?

你真的有被徵收人的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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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作為徵收人?

徵收屬於國家行為,應當由政府來擔當。根據我國條例規定,徵收主體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踐中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例如徵收公司),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徵收行為仍看作是由政府做出的行為,因為徵收部門對徵收實施單位負有監督義務並承擔其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誰作為房屋徵收部門?

至於房屋徵收部門的法律地位,徵收條例的規定沒有以法言法語明確。根據實務經驗,對於何為合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明確。根據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某一工作部門,可以是為徵收房屋而新設立的政府工作部門,也可以是已經批准設立的某一政府工作部門如現有的徵收管理機關,但不應當是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三、誰作為被徵收人?

只有被徵收人的定義得到明確,才能理清房屋徵收與法律關係,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合法的被徵收人。但實踐中對於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的情形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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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徵收房屋導致被承租人的租賃關係被解除的,被徵收人應當對承租人予以安置或補償,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徵收人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2.若在徵收時被徵收人房屋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原則上以產權證上實際產權人為補償對象。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際產權人是實際使用人,因合法事由而非即時辦理產權變更的,應該以實際使用人為補償對象。

以上是對徵收主體確認的解答,若您在徵收補償中遇到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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