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要慎重對待撤訴的問題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要慎重對待撤訴的問題

十天後,二人拿到房產證後找到了本離婚律師,打算委託我作為女方代理律師重新起訴離婚訴訟。得知二人十天前剛辦理了離婚訴訟的撤訴手續後,本律師向二人講解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在女方作為原告撤訴僅十天後是無法再次以原告身份起訴離婚的。好在二人對離婚無爭議,都希望儘快離婚,財產問題也已協商好。為了達成二人的願望,本離婚律師選擇了變通的辦法:基於女方的住址恰好也在該法院的轄區內,故讓雙方的原、被告身份交換,以男方為原告起訴離婚。

於是擇日帶領二人再次來到法院起訴離婚,之前負責該案的那位法官在看到本婚姻律師重新書寫的起訴書後微微一笑,隨即說道:“如果這個案子還是女方做原告,那就要等半年後再說了。”其話語含義已十分明白。接下來順利進入正式審理程序,半小時不到雙方便拿到了離婚調解書,二人的婚姻關係解除,房產也如願進行了分割,案件順利完成。

在離婚案件中時常會遇到看似不起眼的問題,有些沒經驗的當事人無法做出正確的決定。而法官只是為了儘快完成自己的審判任務並且要保持中立,因此更不可能站在離婚當事人的角度為他們做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對待諸如是否撤訴、如何選擇撤訴方式及其它有關問題時一定要慎重,不要給自己平白無故地製造訴訟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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