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及對策!

當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越來越開放,“閃婚”、“閃離”隨之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因此,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數量逐年上升。那麼,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普遍遇到的問題是什麼?有什麼對策有助於法院審理好離婚案件?請看下文張學研律師的詳細介紹。

 一、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

  1、女方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特別是在鄉村,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層次普遍偏低,大多數女性習慣於將糾紛提交法院,認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識的缺乏使得她們不懂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所舉證據不足,難以實現其訴訟目的。有些女性當事人庭審時質證、辯論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駁對方,發言往往偏離焦點,過分糾纏細枝末節,表達不清。

  2、當事人取證困難。由於離婚訴訟主要是人身關係,尤其是事關感情,隱秘性較大,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與雙方都有一定關係,往往礙於情面不願作證或有利害關係證明力較弱,這使得法官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難以把握;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範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於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係難以認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由於女性自身的生理差異,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內部侵害,但舉證卻困難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因其具有很大隱蔽性,當事人採取錄像方式取證的,合法性得不到認可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使得大部分當事人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3、夫婦共同財產分割漸成焦點。多數離婚訴訟當事人對離婚無異議,卻為了財產分割爭論不休,互不讓步。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採取一切手段,轉移、隱匿共同財產、虛報債務,加之這些證據難以調查,有些根本無法查明,難辨真偽,使得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給公正審理帶來困難。

  4、離異家庭“問題孩子”成為社會難題。由於離婚後,有些撫養方忙於組建新的家庭,對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或怠於撫養,或雙方均不盡義務,將孩子丟給年邁的爺爺奶奶,使這些兒童缺乏父母的親情呵護,疏於管教,脆弱的心靈過早的蒙受陰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單親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護等方面出現斷層和缺位,較易引發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二、法院審理好離婚案件的對策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如果當事人因婚姻家庭糾紛問題發生糾紛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處理,其後果不僅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而且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種憂患。那麼,法院應該如何審理好離婚案件呢?張學研律師認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引導。

  第一、針對離婚案件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大,經濟地位不平衡,收集證據難,社會影響大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顯得尤為重要。法院要強化庭前指導,做好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瞭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利的後果,並在庭審中適當指導當事人圍繞焦點舉證、質證、辯論。

  第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於種種原因大多不願意出庭為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法官針對證人不願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顧慮,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出庭為受害婦女作證。對於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作工作後仍不到庭作證的,如長期與案件當事人相處的鄰居、親朋好友,他們對男方是否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比較瞭解,但因為顧慮到鄰居關係或親朋關係,不願出庭作證。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得證言,再交由當事人確認。

  2、盡力保護婦女在訴訟中的權利。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於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為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然後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

  其次,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向婦女釋明,婦女因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補償,並支持婦女的這一主張。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3、強化庭前指導,建立多元化調處化解婚姻糾紛的機制。

  首先,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範圍,使當事人瞭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院向其明確列舉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婚後相處情況的證據、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子女撫養能力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並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其次,在強化訴訟調解的同時,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層次的當事人和案件特點,廣開調解渠道,如邀請當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中資歷較深、威信較高的親屬參與調解,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婦聯等基層組織、當事人所住社區的辦公人員或鄰居協助調解,邀請當事人的子女到場做工作參與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組織、鄉鎮司法所積極參與分析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做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幫助雙方明白彼此間面臨的差異和改進溝通方式,鼓勵夫婦雙方努力維繫婚姻,發揮家庭功能,即便通過調解雙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將離婚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大、裂痕越來越深,也能夠取得第一手資料。

  4、強大對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利用調解前置程序,理清雙方的婚姻狀況及爭執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司法解釋,將婚姻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序的框架,這樣便於法官及時瞭解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涉訴原因,是否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數“對症施藥”。對夫妻感情較好的,只因一時衝動草率引訴的,可採用“冷處理”的方式;對雙方因誤解或誤會引起的離婚,幫助雙方消除誤會;對婚姻感情確以破裂,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應及時開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糾紛。

  5、完善立法,正確適用法律。制定《婚姻法》的相應條款,以便給審理離婚案件出現的新問題提供依據。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和運用自由心證,依法保護無過錯方,嚴肅追究“過錯方”,加大對過錯方的懲罰力度,從而確保離婚案件的公正審判。

  以上就是北京離婚律師張學研對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及對策的介紹。總的來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要加大調解力度,審判中應貫徹和體現“能調則調,多調少判”原則,努力樹立全案調解的觀念,對每個離婚案件均著重調解,決不放棄,促成雙方和解。加強對當事人的說教工作,給當事人解釋法律,闡明離婚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促使案件調解成功。不論是調解解除婚姻關係,還是調解維持婚姻關係,都能夠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得到緩和,從而促進了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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