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第十条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应当
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准备离婚而男方单独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此时,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相反的书面约定,彩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一)夫妻可以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如果没有相反的书面约定,彩礼一般是结婚前给付女方的,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閱讀更多 洗事兒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