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幼兒園不準老師參加全國教師編考試,合法嗎?

崢嶸歲月滄桑了誰

這個得看您所說的幼兒園屬於什麼性質的幼兒園。一般情況下幼兒園分為公立性質的幼兒園和私立性質的幼兒園。但是原則上無論哪種性質的幼兒園都無權這要要求教師。如果是在公立幼兒園任職的話,很多教師編考試有時候會限制不允許在職在編教師參加考試。這也是招考單位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幼兒園提出的。私立性質的幼兒園提出這種要求就更不合理了。只要沒有簽訂用人合同,教師是可以按照約定提前離職參加考試的。

所以,個人認為幼兒園提出的要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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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我們這邊,一般都是一年一簽,可能有的地方簽訂的合同會更長些。

勞動法規定,雙方自願簽訂合同之後。和同即生效,幼兒園不放你去參加在編老師考試,明顯的會擔心你一旦考上就會離去。這樣不利於教師隊伍的穩定。所以幼兒園一般不讓你去參加考試。

一、假如你考上在編的教師,而離開幼兒園的話,如果嚴格來按合同的規定,你中途離開屬於單方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要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樣寫的?如果沒有寫違約責任追究的話,你完全可以來去自由。


三、建議你和單位積極協商。因為能考上老師也很不容易。一般用人單位會能理解。如果單位不追究責任最好,如果追究責任的話,一般來說違約金也不會太多,承擔下來也無防。

四、建議你沒必要顧及那麼多,你可以找個別的理由請假去參加考試就行了,報考教師又不用單位出具證明,一旦考上再說。


大山校長

答:濱州幼兒園規定其所在轄區的老師參加全國性教師編是否合法,單從主題上看,是不合法的,但是做為管理幼兒教師的組織機構,一定有做出此規定的依據, 這就要看幼兒教師入職時,是否簽訂有工作存續期間相互約定並且必須要遵守的工作條件,如有一方違約,將為入職時的工作合同義務付出相應代價,如果當時沒簽入職工作合同,或者入職合同當時沒有註明工作存續期間雙方相互必須遵守的工作違約條款,那麼教師個人有權利參加全國性教師編考試,如果只是幼兒園管理機構出於部門利益,做出硬性規定,但此規定顯然不符合工作單位用人勞動法,擋是擋不住的。現在是法制社會,有意願參加全國性教師編的幼兒教師,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進行諮詢,依法依規進行維權,然後做出自己人生的重要決定。以上是本人的淺淺見解,請諸位老師發表高見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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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幼兒園是公立的還是私立的?如果是公立的,你已經拿財政工資了,可能是不會放的,比如我們縣城,有很多公立幼兒園,幼兒園老師和我們在編的小學教師是一樣的待遇,我們在編教師也一樣是不準再考的,你的一些證件都被壓著。

如果是私立的幼兒園就不合法了,可能幼兒園有它某方面原因,可能給你們待遇高,或者之前跟你們簽訂過什麼合同,我覺得無論什麼原因都是不合法的,建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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