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管理,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境内农业用水价格核定核算、超定额累进加价、节水奖励等。

第三条 农业水价按照灌运行维护全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四条 全成本包括泵站维护费、沟渠维护费、电费、放水员人工成本。

(一)泵站维护费。指泵站设备、土建工程的正常维护保养、零星维修、应急抢修处置等支出。

(二)沟渠维护费。指渠道和灌配套建筑物的正常的维修、清杂、管护、应急抢修处置等支出。

(三)电费。指排灌设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费用(不含鱼塘打水、私拉私接等与农业灌溉无关的电费)。根据供电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四)放水人员人工成本。指灌灌水员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农业用水价格由补贴、街镇补贴、向农户收取的水费用三个部分组成。收取的部分按亩收费,各农户用水价格=(亩均运行维护成本-亩均镇补贴)*田亩数。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镇级补贴标准根据全成本测算结果定额补贴至街镇,财政每年预留补贴20%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拨付。精准补贴由街镇实施,街镇根据各村设施维养情况给予精准补贴,资金落实到村集体或者统筹镇补贴资金及向农户收取的水费对全镇范围内设施实施统一维养,并最终根据各村工程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在年底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全面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定额确定。水务局以上海市规定的农作物灌水定额核算每个镇、每个村、每个灌灌溉用水量占有率,以次比例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分配给全的农业用水定额核定各镇、各村农业用水定额。

2、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超定额用水%内的,级补贴按原标准的%进行补贴;超定额用水%-%的,级补贴按原标准的%进行补贴;超定额用水%以上的,级补贴按原标准的%进行补贴。

第八条 级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街镇给予奖励。

节水量占定额用水量%以内的,按补贴的%给予奖励;节约用水量占定额用水量%-%的,按补贴的%给予奖励;节约用水量占定额用水量%以上的,按补贴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农、发委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N年N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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