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三)

案例5 違建房屋不合法,離婚只能定居住

案情介紹:

張先生和王女士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張先生家的祖宅中,後來子女成家後也和他們共同居住。張先生覺得居住空間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擴建祖宅,但因祖宅屬於文保單位未獲得批准。張先生和王女士便找來裝修隊,在老宅的院落內私自加蓋了兩層房屋。

後由於種種原因,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女士離婚。王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原來的房屋和二人私自加蓋的房屋。

公證員說法:

城鎮房屋的建設和管理由城鎮房屋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未獲得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房屋、改擴建房屋的,事後也未補辦相應手續的,新建改建房屋將無法獲得行政確認和取得合法所有權,屬於違法違章建築。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無法取得物權登記的違建不受物權法的保護,當事人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法院據此沒有支持王女士要求分割違法新建的兩層房屋所有權的主張。但考慮到王女士離婚後生活困難,無房居住,新建房屋確屬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建造並具備分開居住的條件,法院判決新建的兩層房屋中其中一層由王女士居住使用。

離婚糾紛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分析(三)

案例6 房改房屋價特殊,離婚分割需公平

案情介紹: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結婚四十餘年,2015年兩人都從單位退休,本是準備安享晚年的歲數,但兩人確經常因為瑣事爭吵直至感情破裂,金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對於婚後的一套房屋權屬爭執不下。原來何先生和金女士結婚前一直以個人名義承租單位分配給其居住的一套兩居室公房,90年代該公房進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價購得,購房款何先生稱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認為應當屬於其個人出資購得,且房改後房屋登記在何先生個人名下,該房屋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金女士則堅持認為該房改房屋購買時是兩個人以共同財產出資購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齡和職級,應當按照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公證員說法:

房改房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個從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產權過渡,是對城鎮無房居民和職工的一種房屋福利,按照規定產權一般只能登記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來源主要分為單位自管公房和國家直管公房。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後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關稅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正是針對房改房登記權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規定。雖然何先生購買的單位公房婚前由其個人承租,但對於購房款來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屬於個人財產,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產生共同債務的問題,購房款項仍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改後產權登記在何先生名下,也應當認定房屋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最終法院判決該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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