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花生不給錢 法院判決必須履約

收購他人的花生卻遲遲不給貨款,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卻狡辯欠條落款非本人所籤、原告名字不是同一人。近期,固鎮法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67972元。

王某某及其妻子梁某某、父親王某共同經營糧食收購生意。2014年秋,吳昊(化名)將自家收的花生米賣給梁某某,梁某某向吳昊出具了一張欠條,載明“欠吳浩(化名)花生米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柒29787元”,落款為“梁某某2014.12.7”,同時欠條左下角有“欠叄萬捌千壹佰捌拾伍元38185元”字樣。吳昊多次催要,王某某一家均已各種理由不予給付。迫於無奈,吳昊把王某某一家訴至法院,並花去2000元鑑定費對欠條字跡予以鑑定。該字跡經鑑定中心鑑定欠條筆跡與提供的某些樣本是同一人書寫,而提供的這些樣本筆跡為王某書寫。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一家經營糧食收購期間,收購吳昊的花生米並分別向吳昊出具38185元和29787元欠條,所欠花生米款屬家庭共同債務,王某、梁某某一家理應支付吳昊67972元。雖然梁某某出具的欠條上載明“欠吳浩花生米款29787元”,但吳昊持有該欠條,並且“吳浩”與原告“吳昊”系同音不同字,吳昊承認其有時也使用“吳浩”名字,本案債權人應為吳昊。王某雖未在欠條上簽名,但其在欠條上書寫“欠叄萬捌千壹佰捌拾伍38185元”字樣,應視為其承認欠吳昊花生米款38185元。法院遂判決王某、梁某某一家共同支付原告吳昊花生米款67972元,同時要承擔本案的鑑定費和案件受理費。

“言必信,行必果。”交朋友也好、做生意也罷,都要講誠信。惟有如此,友誼之花方可常開不調,財富方可滾滾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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