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資質承包項目又轉包,承包人與工程公司因施工款扯皮

借用工程資質承接項目又轉包給施工人,工程公司和承包人相互推脫剩餘的百萬餘元工程款。法院釐清關係,為施工人找回

90餘萬元。




工程轉包 被告相互推脫百萬工程款



據原告黃某某陳述,20133月,被告任某某掛靠被告某某公司中標,承建四川省梓潼縣張家溝等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同年

4月與梓潼縣水務局簽訂施工合同。該合同簽訂後,被告任某某將其中部分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轉包給原告黃某某進行施工,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工並順利通過驗收,所承建的相應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




全部工程竣工決算後,原、被告通過結算,被告任某某在已經撥付的工程款內尚欠原告59萬餘元,被告某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共計57萬餘元,合計共欠原告工程款117萬餘元。被告任某某分別於

20167月、9月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工程款數額的欠條,並約定了清償日期和資金利息。所有欠款被告至今未予給付,訴至法院。


任某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不實部分的訴訟請求,應由某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實際的欠款金額,自己不承擔付款的責任。某某公司則認為,原告據以提起訴訟的欠條記載的欠款金額與事實不符合,其要求某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對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

工程合格應付工程款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和轉包的效力問題,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工程款的結算問題,被告某某公司是否對被告任曉強的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等。


法院認為,本案中實質上系張某某借用被告某某公司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掛靠)承包工程;張某某承包後再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任某某;任某某便和黃某某及其他兩人共同完成施工;雖然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和轉包均屬無效,但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為合格,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應當享有其實際施工的工程價款。



法院一審判決中,限被告任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黃某某工程款57萬餘元,並從20155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限被告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黃某某工程款37萬餘元,並從2017

3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任某某的欠款本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某某公司對任某某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當,某某公司的該部分上訴理由成立,予以糾正撤銷。


參考:綿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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