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市民投诉商家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同一个商家、同一天、同样的两项服务项目,网上订单“仅售298元”,店堂标价是309元,消费者用手机网上订单后、到这个商家去消费,这个商家应该按照网上订单的价格来收费,还是按照店堂标价来收费?

        近日,永康发生一起这样的、浴客投诉商家“不按网上订单来收费、留客时间太长久”、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消费纠纷,给喜欢网上订单的消费者、实体店和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提个醒。

  浴客投诉:实体店不按网上订单收费

        李先生,永康市前仓镇人。

        5月29日下午2点18分左右,李先生用自己的手机上某某网,订购了永康市城区一家浴业有限公司的“单人海纳百川一式+浴资各一次”的服务套餐,支付了相关费用298元。这个网上订单标明该公司的这两项服务“总价值378元(单人海纳百川一式339元+浴资39元),团购价298元,节假日通用,免费WiFi,免费停车位”等。

        当天下午2点20分左右,他进入永康市该浴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进行洗浴之后,接受了名为“海纳百川一式”的按摩服务。

        下午3点半左右,他去总台结账时,把网上订单的验证码提供给服务员、要求验证付款298元。可是,总台的服务员、还有后来到场的两个经理都认为: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不是某网的合作商家,不能按照某某网的这个订单来收费,坚持要求他按照该公司店堂上所标的价格来支付现金309元,不支付这309元不让他离开该公司。双方争了起来,打起了“口水战”,但是肢体冲突是没有的,李先生因此在该公司滞留了一个多小时。

        下午4点58分左右,李先生报了警;警察很快到场,接下来请双方一起到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和调解,当夜调解不成功。

永康一市民投诉商家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商家解释:该公司现在已经不是某网的合作商家

        接诉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致电某某网,要求核实“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是不是某某网的合作商家?”5月30日下午,某某网一个姓张的、工号为3046515的工作人员电话回复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称: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现在已经不是某某网的合作商家。

        既然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现在已经不是某某网的合作商家,那么为什么消费者李先生能在某某网上订到永康该公司的单?5月31日,被投诉公司代表解释称:2015年上半年,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找某某网合作,某某网当时把该公司网上信息搭建好,但是当时双方未合作成功。2016年9月14日到2017年9月14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合作。这次合作到期结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约合作。到今年4月份,某某网由于系统更新的原因,该网没有经过永康该公司同意,就继续把永康该公司相关信息进行上网宣传了。实际上,永康市该浴业有限公司现在已经不是美团网的合作商家了。对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释,某某网也表示认可无异议。

        永康该公司承认其店堂标明的价格是:“海纳百川一式339元/70分钟(注:做此项目免浴资一位)”,承认5月29日下午要求李先生按照店堂标价、用现金支付上述两项费用309元情况属实,承认因此耽误李先生在该公司滞留时间有一个多小时,确有不对之处。

        12315观点:此事责任主要在某某网;浴客应该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依法不支持;建议永康商家先解决浴客的合理诉求,再解决与某某网的纠纷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消费者李先生和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洗浴、按摩服务的消费合同关系,李先生接受这两项服务后,支付相关费用给该公司是应该的。

        至于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支付的方式,是按照网上订单的金额、用验证码来验证付款,还是按照店堂标明的价格、用现金来支付,要看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是不是某某网的合作商家?要看该网上订单是不是李先生、某某网、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目前各方举证,应该认为今年5月29日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网之间没有合作关系,李先生与永康该浴业有限公司发生这次消费纠纷,责任主要在某某网。

        上门都是客,做生意讲究和为贵。考虑到该浴客是住院病人等因素,12315工作人员建议永康该公司多为浴客考虑点,先解决浴客的合理诉求,再解决自己与某某网之间的纠纷。

        对李先生投诉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要求,因为李先生没有提供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不应该支持。因为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7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情节严重的;(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其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商家:给浴客免单,再送浴票28张

        5月31日下午,几经协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次性和解协议两条:一、5月29日下午李先生在某某网订单时已付“单人海纳百川一式+浴资一次”的费用298元,由李先生自己向某某网申请退款。二、被投诉浴业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李先生5月29日下午在该公司接受“海纳百川一式+浴资一次”服务后、本来应该支付的这两项服务费用(如果按照店堂上标的价格是309元、如果按照网上订单团购价是298元)全部予以免收;另外赠送给李先生28张浴票,每张浴票价值39元,无消费时间限制、无其他额外附加条件。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6月1日,李先生打电话告诉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称:“298元网上订单款已经退回,获赠浴票28张也已经拿到了,谢谢12315尽心尽力帮我维权”。

通讯员:翁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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