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成都刚需摇号优先,刚需利好,首改和二胎改善影响最大

3月31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依照《补充通知》,成都市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将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顺序摇号排序、依序选房。

通知出来以后,到底有哪些影响?

《买房成功说》梳理出对购房群体影响的几个点:

1.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2.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3.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解读:在之前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堵住了之前通过离婚这个方式钻空子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买卖二手房获利的行为进行了遥控时间规定为2016年10月以后无交易记录,杜绝此前有房产,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刚需优先摇号资格。

4.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其他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解读:避免了刚需群体以家庭个人来参加摇号的行为,这对普通购房者也是一种保护。

5.支持优先摇号的刚需家庭选购房源的储备,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的50%。

解读:刚需摇号的房源得到了保护,但同时,首改的购房者影响比较大。如之前刚结婚,购买了小户型过度的家庭,现在生孩子需要换更大的房屋,则受到限制,同时,高改的家庭摇号中的几率也有所下跌,这两类群体是本次政策比较受影响的群体。

成都目前的补充通知,让人联想起武汉之前的通知决定。之前,武汉市房管局也公布了《武汉市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针对武汉市刚需人群首次购新房优先选房制定操作规程。

根据该意见稿,刚需人群需满足三个条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符合武汉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刚需人群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与成都不同的是,武汉的规定更加清晰,对房源有所界定,而成都较为模糊。

当然,任何一个政策都是有利于一波人而对其他人群有影响,不可能利好所有群体,这次则是优先利好刚需,同时,刚需界定有一定漏洞,如外地的购房者来蓉置业等,后续将如何发展,我们还将继续关注。

附全文:

1、《补充通知》规定,支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范围:

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第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第三,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我市户籍居民。

2、在支持优先摇号的刚需家庭选购房源的储备方面,《补充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的50%,支持刚需家庭选购。刚需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范围。

3、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以下统称刚需登记购房人)应按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

购房登记时需添加房屋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须为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所购商品住房位于限购区域的,房屋共有人还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刚需登记购房人通过优先摇号排序选购首套商品住房后,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其他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4、《补充通知》规定,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将汇总并妥善保存初始登记的《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提交公证机构予以证据保全。

初核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核验通过的《刚需登记购房人名册》,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位于其他区域的,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住房转让、户籍等情况进行核验(夫妻离异的,还应核验其离婚年限)。复核后具备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刚需登记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5、刚需登记购房人在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之后,普通登记购房人之前摇号选房,选房范围为当期全部准售房源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后剩余的房源。刚需登记购房人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登记购房人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刚需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刚需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

6、在监督处理方面,《补充通知》规定,刚需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此外,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成都市司法局还将分别指导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成都市公证协会完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公证摇号及选房规则。

7、《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因购房登记平台系统调试,对3月31日以后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拟于4月8日起按新规接受网上购房登记。2018年3月31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提问新政解读

1.“转让”和“自有产权住房”是指什么?

答:“转让”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是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住房(农房除外),或已经购买(包括订购、拟定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2.刚需家庭按照什么顺序参与摇号?

答:《补充通知》规定,成都摇号购房将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按规定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相一致。

3.如果一家三口名下都没有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那么是全家只能有一个刚需家庭购房登记资格,还是全家每个成员都享有一个刚需购房登记资格?

答:只有一个。

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应按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

以家庭为单位生成一个购房登记号,目的是防止个别登记购房人通过瞒报、漏报家庭成员,或同时以普通登记购房人身份重复报名获得多个报名资格,影响公证摇号的公平、公正。同时,刚需登记购房人通过优先摇号排序选购首套商品住房后,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4.选房过程中,如果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或者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的房源怎么处理?

答:《补充通知》规定,刚需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刚需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

5.如果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或者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是否意味着支持刚需家庭选房的房源数量就增多了?

答:数量并未增加。

6.刚需家庭购房登记如果要添加自己朋友为共同购房人行不行?

答:朋友作为非家庭成员,不能添加成为共同购房人。

7. 参加优先摇号的刚需登记购房人资格如何审查?

答:其中(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核,将核验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将对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住房转让、户籍、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夫妻离异的,还要核验其离婚年限)。复核后具备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刚需登记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8.成都市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举措支持刚需家庭住房需求?

答:下一步,成都市将进一步推动商品住房上市,增加商品住房供应量,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同时,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已建立成都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设立住房租赁服务大厅,汇集了包括国有公司房屋在内的丰富的出租房源,欢迎刚需家庭和其他居民前往选租,满足阶段性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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