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被告史富华、张素芝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付俊坡、杨坤工程款二十万元。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民事争执。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史富华、张素芝负担(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与工程款一并给付)。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138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史富华
性别:男
年龄:48
住址:房山区长阳镇金域公园小区7号楼1单元602号
身份证号:132826********0072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263
閱讀更多 北京房山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