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可能带来惨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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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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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汝等挖“瓦泥”,有损我林权!

2017年10月初的一天傍晚,莲花县汤某饭后散散步,来到了自家的自留山处,却发现颜某等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为挖“瓦泥”将其自留山脚下的山路挖宽了,汤某心想,这怎么行,这不是损害了我的林权吗?!于是,汤某上前将颜某等人的运泥车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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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见状,便下车劝说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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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dei,高抬贵手,快放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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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未果,于是颜某向其父打电话告知此事,颜父在接到电话后与周某、李某一起开车赶来。

下车后,颜父劝说汤某让开,但汤某不听,于是周某便上前拉开汤某,但被汤某甩开。当周某再次上前拉汤某时,汤某就骂周某,周某便往汤某的左眼处打了一拳,双方随即扭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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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经鉴定,被害人汤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莲花县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莲 花 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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