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法院首例“拒執罪”一審宣判 被告人獲刑一年

合浦法院首例“拒执罪”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

合浦法院首例“拒执罪”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
合浦法院首例“拒执罪”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合浦法院首例“拒执罪”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一年

2018年6月8日上午,合浦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告人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棠與被告人朱某及其兒女林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合浦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17日依法判決朱某應返還原告陳某棠林木轉讓款291000元等,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履行完畢,但朱某及其兒女未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於是陳某棠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朱某等人始終拒絕配合執行法官工作,法院依法查封朱某名下的一套房產,但因該房產設定抵押暫未能處置,於是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在恢復執行後,法院經過網上查控等措施查到朱某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在中國農業銀行合浦支行有數十筆存款,合計人民幣252704元,但均已轉移,執行法官多次與朱某溝通,做其思想工作,規勸朱某主動履行還款義務,但朱某態度極其惡劣,不僅辱罵執行法官,更將執行法官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撕碎,扔出門外。案發後,被告人朱某與申請執行人陳某棠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取得了陳某棠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卻採取轉移財產的方式拒絕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被告人朱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償還給申請執行人10萬元,與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這起“拒執罪”案件的宣判,不僅沉重打擊了失信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更充分彰顯了合浦縣人民法院對“拒執罪”打擊力度的決心和信心。今後,該院將持續加大“拒執”懲治力度,對惡意逃避執行、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加強運用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罰款,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等各種強制執行措施,繼續聯合車管、房產、公安、檢察等部門,暢通查詢、控制等各種渠道,全力做好打擊拒執工作,確保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決勝戰。

法官提醒:任何規避執行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奉勸廣大被執行人,要積極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切勿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文章出處:合浦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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