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建國不久就出臺懲治煽動叛亂法案,新總統上臺立馬廢除

1776年,美國的國父們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人權宣言——《獨立宣言》。該宣言公開表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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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在22年後,國父們的國會卻通過了一部反人權的法案——《懲治煽動叛亂法案》,距離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修正案——《權利法案》還不到8年時間。在以自由和民主著稱的美國,居然出現與之背道而馳的法令,這不能不說是美國社會的一個悖論。而這首先源於美國政治上的黨爭。

早在1787-1788年美國製定和批准聯邦憲法的過程中,美國主流政治家就在是否建立聯邦、聯邦與州的關係以及聯邦政府的權力等問題上出現了明顯的政治分野,美國漸漸形成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或稱為民主黨的兩大政治派系。兩黨都視對方為美國民主共和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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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黨爭的出現,是美國不同利益集團鬥爭的必然結果。以約翰·亞當斯、漢密爾頓為首的聯邦黨人,代表了美國東北部的商業、製造業者的利益,主張發展工商業,而相對忽視南部種植園主和農民以及其他小生產者的利益。以托馬斯·傑斐遜、麥迪遜為首的民主共和黨,代表了美國中部和南部農業集團利益,在經濟上信奉重農主義學說。

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在美國初期的內政外交的各個方面都充滿激烈的爭論和衝突,在美國對歐關係上更是意見相左。小阿瑟·施萊辛格形象地描述為“假如傑斐遜說:‘這是黑的,先生。’漢密爾頓就說:‘這是白的!’。”

兩黨在是否建立國家銀行、是否徵收威士忌稅、是否建立聯邦軍隊上都存在著嚴重的分歧,聯邦黨人持支持意見,而民主共和黨則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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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後,兩黨對法國革命的態度出現了巨大差異。民主共和黨處處以法國大革命為榜樣,而聯邦黨人則極力攻擊新大陸的雅各賓黨人。

聯邦黨人所代表的工商業資產階級在與英國的貿易中獲得了很大的利潤,因此他們不希望破壞同英國的貿易關係,堅決反對履行1778年法美同盟條約並對英宣戰。漢密爾頓希望宣佈廢除同盟條約,並宣佈美國中立和拒絕接納法國新公使。民主共和黨人則同情法國革命,希望“維護美法同盟,履行義務”,不過對美國保持中立則表同意,但要“儘可能地同法國保持商業聯繫,接納法國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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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4月22日,華盛頓總統發表了“中立宣言”,宣稱“美國的職責和利益要求他們應該真誠地、善意地採取併力求對所有的參戰國都持友好而公正的態度。”

在華盛頓總統發表“中立宣言”當月,新任法國駐美國大使埃德蒙·熱內就到達美國,在他所到之處,親法的民主團體不斷湧現。熱內在遭到美國領導人拒絕援助的情況下,越過美國政府直接鼓動美國私掠船洗劫英國船隻、爭取美國船員支持與法國貿易、策劃美國人騷擾西班牙在佛羅里達和路易斯安那的屬地等。其一系列的舉動激怒了華盛頓。聯邦黨人則藉助熱內事件趁機來進一步影響政府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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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年11月19日,聯邦黨人傑伊同英國簽訂了《傑伊條約》,以海上貿易權的退讓換取英國在北美陸地的退步,英國船隻有權在美國內河航行以及美國載重噸以下的船隻才可以同西印度群島進行貿易,且不得進行棉花、可可、食糖等商品的貿易,而英軍則要撤出在北美的邊疆據點密執利麥基諾。但是這依舊侵害了美國的領土主權和貿易權益。

1795年3月,《傑伊條約》內容公佈之後,在美國引起了軒然大波。民主共和黨人質疑傑伊出賣了美國利益,而漢密爾頓則認為《傑伊條約》是美國和平和國家繁榮的必要代價。

《傑伊條約》也激怒了法國,法國認為美國背叛了美法同盟條約。於是法國命令法國私掠船劫掠載有英貨的美國船隻作為報復。1797年夏天,國務卿蒂莫西·皮克林向國會報告稱,在過去的11個月裡,法國劫掠316艘美國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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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緩解因《傑伊條約》造成的美法緊張關係,1797年,新任總統約翰·亞當斯派遣美國和平使團出使巴黎。然而,法國外長塔列朗卻委派他的三位代理人(美國代表的文件中用XYZ先生稱呼)向美國代表提出索賄的要求,企圖向美國索要25萬美元的賄賂,同時要求美國貸款幾百萬美元給法國,這就是著名的“XYZ事件”。

“XYZ事件”的發生,激起了美國民眾的公憤,許多美國民眾對於法國的態度有所改變,國會也廢除了1798年美法同盟條約。美法之間處於不宣而戰的“準戰爭”狀態,國會通過了組建臨時部隊的議案,建立起美國海軍部,開始發展海軍,徵募軍隊並加強軍備。而當時的“共和黨人的每一家報紙立即大叫大嚷,說XYZ事件是聯邦黨人的一場騙局”。

美國建國不久就出臺懲治煽動叛亂法案,新總統上臺立馬廢除

在全國性的反法熱潮中,聯邦黨人認為,民主共和黨人對亞當斯總統及其政府的批評嚴重干擾了美國軍事和外交政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也麻痺了國內民眾對美法危機的認識,必須嚴厲遏制民主共和黨人的這種危險行為。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聯邦黨人將民主共和黨人對亞當斯總統及其政府的批評誇大為叛國和煽動行為,提出《懲治煽動叛亂法案》等四項法案。

1798年7月9日,《懲治煽動叛亂法案》被提交到了眾議院。在這一屆眾議院中,58人是聯邦黨人,48人是民主共和黨人,無其他黨派人士。經歷了激烈的辯論後,聯邦黨人最終以44對41取得了勝利。1798年7月14日,約翰·亞當斯總統簽署批准了《懲治煽動叛亂法案》,《懲治煽動叛亂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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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四項法令遭到了美國民眾的強烈反對,更激起了傑斐遜等人的抗議。《懲治煽動叛亂法案》“被認為是對憲法保證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嚴重侵害,是年輕共和國曆史上最接近‘恐怖統治’的一筆”,被傑斐遜一派稱之為“聯邦黨人的恐怖統治”。麥迪遜起草了《弗吉尼亞決議案》,傑斐遜起草了《肯塔基決議案》,都將這幾項不得人心的法令宣佈為違憲,要求其他州聯合起來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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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也因為這幾項法令而聲名狼藉,在1800-1801年的選舉中,約翰·亞當斯敗選,托馬斯·傑斐遜當選為總統。他當選總統後,就立即廢除了摧殘人權的法令,並將因之獲罪的人從監獄裡釋放。1801年2月,“眾議院以53對49的多數票挫敗了聯邦黨人欲將《懲治煽動叛亂法案》之有效期延長兩年的企圖……1801年3月3日,《懲治煽動叛亂法案》有效期滿,即自行廢止。”

雖然已經過去了200多年,但是美國人認為,從某些方面講,《懲治煽動叛亂法案》可說是通往新聞自由的道路上的一塊里程碑。“該法律並未禁止對政府的批評,而只是為著約束旨在破壞政府官員名譽而發表的蓄意的和捏造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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