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主因結婚戶口遷出原籍後銷戶,土地確權登記該怎麼辦?

福貴竹63327440

現在土地承包政策與農村集體鄉規民約都與戶口有關,而且各地執行的方式多樣,在確權時可能存在一定的地區差別!



首先要弄清楚提問者所表述的意思!如果戶主是因為結婚而將戶口遷出並銷了戶?按說這種情況應該不大可能。

因為結婚遷戶口正常,但銷戶怎麼會有這種情況呢?如果只一人戶,也就是該戶只出嫁者一人,那麼,在目前的政策條件下,是不必要遷戶口的,因為這樣其喪失的集體福利是比較大的。一是在孃家的承包地、自留地甚至包括宅基地都會被集體收回!雖然宅基地因有地上附著物即房產而一時收不上,但集體會阻止該房子的維修維護,讓其自動消亡後再收宅基地;要不也一般是被集體其它成員低價買了!二是因為土地是三十年不動的政策,她嫁到男方後,按照"增人不增大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一般新加入的集體沒有機動地的話,她是享受不到新集體的承包地的!那麼,也就談不上在新集體的確權頒證了!一句話,其夫家的確權頒證基本不受該女方戶口的遷入影響,要有影響也只是宅基地確權時能多增加一人的面積!



我估計提問者所述的情況是嫁出女雖然是戶主,但戶口遷出後其家庭仍舊有其他成員,如父母。那麼,這可以變更戶主,而不稱之為銷戶!

戶主雖然變更,但問題就簡單多了,因為確權頒證是以"二輪承包"為界限,那麼,雖然自己出嫁遷出戶口,但孃家的原承包面積會按原始人數來確權保證!但這只是政策,具體到鄉村民約來說,仍然有將戶口遷出者承包地收回集體的!不過,如果當地嚴格執行政策"減人不減地",還是應該按未出嫁來確權!畢竟在其夫家那邊也不會因其戶口遷入而增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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