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法新規:單位不給年休假?補償金額遠比你想象的高!

年休假,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給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的帶薪假期。這裡,用人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或者民辦。年休假的年限是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來決定的。可是實際上,有很多單位(特別是民營工廠等)並沒有給勞動者合法的帶薪年休假時間,不給勞動者年休假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你的年休假或補償金得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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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年假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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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特殊情況除外)。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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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年假

按照相關的勞動法律規定,一個公司對一個勞動者能約定的最長的試用期限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就是違法的。若是在此種情況下,而享受年假的情況是工作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那麼試用期間的員工就根本無法享受年假。但是,法律又規定了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因此,按照這個時間的累計,試用期間的員工還是可以享受年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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