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規定,齊了

廢話不說,直接上規定了。

一、事假

事假,國家並無統一規定,一般都是企業自己規定天數和請假流程,事假不能出勤,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有規定)。



二、病假/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個期限主要是和職工的工齡有關係。

1、期限

病假包含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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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資待遇

病假期的工資,國家層面只有一個規定,就是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更詳細的規定一般是所在省市規定的。例如山東省規定: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支付70%的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支付60%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基本工資還是綜合工資,沒有細說,一般單位會制定自己的規定。

3、勞動關係處理

(1)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需要順延;不適用經濟性裁員;不適用無過錯性解除(因醫療期滿不適應原工作、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預告解除)

(2)醫療期滿,職工不能適應原工作,經過調崗仍舊不能從事新工作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動合同法



三、工傷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四、婚、喪假

婚假和喪假這兩個假期的規定出自同一個規定,而且是年代久遠的規定(1980年細化了1959年的規定),不過目前仍然有效。

1、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一般來說,都是給與3天婚假。3天肯定不夠,但是隻能自己休年休或者請事假。

2016年二胎放開之前,各省還有獎勵的晚婚假,例如山東省就是獎勵14天晚婚假,但是二胎放開以後,各省修訂了計劃生育條例,晚婚獎勵假已經取消。

2、喪假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這個規定的範圍有些狹窄,裡面只提到了職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對於像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等直系親屬沒有說明,配偶的父母也沒有說明,不過很多企業會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喪假制度,範圍更廣一些。

婚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法律依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五、產假、流產假、陪產假

產假:單胎順產9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

不同的省份會給予不同的產假獎勵,例如山東給予60天產假獎勵,同時給予丈夫7天陪產假。

流產假:不滿4個月的,15-30天;4個月以上流產的,42天。

產假、流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支付。陪產假屬於帶薪休假,工資照發。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六、年休假

1、年休假規定

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享受年休假(包括不在同一用人單位);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10天;已滿20年的,15天;

單位未安排的年休假,按照其日工資的300%支付勞動報酬,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實際是額外支付200%);

2、年休假折算

當年入職的新員工,如果連續工作了12個月,按規定可以享有當年年休假,但是需要折算年休天數,折算公式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當年離職的員工,年休假也需要折算,折算公式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多休的部分不用退回,未休的,單位需要支付工資。

3、年休假限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不包含週末和法定假日。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七、探親假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這個規定是1981年頒佈的,適用範圍十分狹窄,絕大多數企業並未執行。

1、適用人群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

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以上就是常見的假期及其規定,有些福利較好的單位可能會高於以上標準。關於請假的流程以及需要資料,每個單位會有自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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