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水窪村嶽翠平、謝志紅夫妻二人,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案情介紹:原告付保玉訴被告嶽翠平、謝志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4328號民事調解:一、被告嶽翠平、謝志紅欠原告付保玉2142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告5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給付原告1萬元,2017年10月底還6420元為清。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嶽翠平、謝志紅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付保玉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嶽翠平、謝志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付水窪村嶽翠平、謝志紅夫妻二人,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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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嶽翠平

性別:女

年齡:48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0****052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鄉付水窪村溫泉自然村18號

付水窪村嶽翠平、謝志紅夫妻二人,速來林州法院履行義務!

失信被執行人:謝志紅

性別:男

年齡:5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8****0551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鄉付水窪村溫泉自然村18號

立案時間:2017年12月8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330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4328號民事調解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69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23/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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