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自貿區十大國際海運政策

解讀自貿區十大國際海運政策

解讀自貿區十大國際海運政策

羅同禎

2018年5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8〕12號),其中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任務分工表中有十項屬於交通運輸部負責的內容:

序號

改革事項

負責單位

推廣範圍

1

船舶證書“三合一”並聯辦理

交通運輸部

全國

2

國內航行內河船舶進出港管理新模式

交通運輸部

全國

3

外錨地保稅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監管模式

交通運輸部

全國

4

保稅燃料油供油企業信用監管新模式

交通運輸部

全國

5

保稅燃料油供應服務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

交通運輸部

全國

6

國際船舶運輸領域擴大開放

交通運輸部

全國

7

國際船舶管理領域擴大開放

交通運輸部

全國

8

國際船舶代理領域擴大開放

交通運輸部

全國

9

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場站和堆場業務擴大開放

交通運輸部

全國

10

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

交通運輸部

全國

在此簡稱其為自貿區十大國際海運政策。

這十大國際海運政策覆蓋了交通運輸部2015年自貿區國際海運政策,也綜合了這幾年交通運輸部對自貿區國際海運對外開放政策。除此之外,該通知還包括了還有保稅油船舶供應、國際船舶供水等等其他屬於海關等其他部門範疇的自貿區政策,也是和國際海運息息相關的。

以下重點對自貿區十大國際海運政策逐一進行解讀:

一、船舶證書“三合一”並聯辦理

具體內容:1000總噸以上船舶的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燃油汙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等三項證書“三合一”並聯辦理。

二、國內航行內河船舶進出港管理新模式

具體內容:對在我國內河航行的船舶以及進入內河航行的海船進出港實施報告制度和取消內河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三、外錨地保稅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監管模式

具體內容: 實施《外錨地加註保稅燃料油國際航行船舶口岸手續流程》, 藉助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計算機信息系統(APCIS),預先查詢受油外輪證書信息與船方提供的申報信息比對,由常規的3次辦理合併為1次辦理,實現“一次性申報、一次性審批、一次性辦結”且基本不登輪查驗的快速通關模式。

四、保稅燃料油供油企業信用監管新模式

具體內容:建立保稅燃料油供油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從對受油船舶現場監管、行政處罰及安全或汙染事故、安全和防汙染體系(或制度)制定和執行等方面對供油作業船舶綜合評定A/B/C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管理,提高現場執法效能。

五、保稅燃料油供應服務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

具體內容: 對保稅燃料油供應服務船舶實施“白名單”管理,為保稅燃料油供應企業提供了更多租船選擇。

六、國際船舶運輸領域擴大開放

具體內容: 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

七、國際船舶管理領域擴大開放

具體內容:經自貿區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自貿區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程序,並將審批結果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際船舶代理領域擴大開放

具體內容: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在自貿區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可以經營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資股比放寬至51%。

九、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場站和堆場業務擴大開放

具體內容:在自貿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經營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十、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

具體內容:一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取消了國際船舶在自貿區登記主體的股比限制;二是對標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船舶登記的成功經驗,開拓信息系統網絡申請;三是進一步突出服務理念,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利服務,在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之間簡化辦理條件,優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結時間,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供海事一站式辦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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