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律師擅自退庭的,不得繼續擔任該案辯護人

「新规」律师擅自退庭的,不得继续担任该案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

法發通(201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進一步保障律師訴訟權利,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司法公正的職能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法官不隨意打斷或者制止但是,攻擊黨和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發表的意見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制止。律師明顯以誘導方式發問,公訴人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審查確認後,可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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