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誤診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丨醫療機構風險防控問答

醫療機構誤診

重則傷及性命

那麼誤診的原因有哪些?

產生的法律責任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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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誤診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誤診的發生,極易導致醫療事故,進而引發糾紛。常見的易引發訴訟的誤診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1)急、危重患者診斷不明死亡。

(2)急、危重患者誤診、誤治發生嚴重後果。

(3)疑難病、罕見病誤診。

(5)常見病已具備診斷條件發生誤診、誤治發生嚴重後果。

(6)已具備診斷條件,延誤診斷,貽誤手術時機造成嚴重後果。

(7)以主訴疾病就診,遺漏非主訴重要疾病,發生嚴重後果。

(9)不具備診斷條件誤診,如疾病早期構成診斷的症狀、體徵、輔助檢查都不具備,特殊檢查才能確診又無法實現特殊檢查。

(10)雖然誤診,但是未誤治仍有嚴重後果。

二、診療過錯中的誤診有什麼具體表現?

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誤診時,一般從以下兩個角度考慮:

第一,醫生在診斷過程中是否存在不負責任,如不認真採集病史、不全面進行查體等。

第二,醫生是否存在不鑽研業務、技術水平較低、對應該而且可以認識的疾病沒有認識。

誤診是指由於醫務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或者專業技術水平沒有達到應該達到的標準而導致的診斷錯誤,一般包括:判斷錯誤,即對疾病的判斷錯誤;延誤診斷,即在應當對疾病做出診斷的時間內,沒有及時做出診斷,其具體表現為以下兩類情況:

(1)責任性誤診

責任性誤診是指醫生馬虎從事、疏忽大意、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誤診。在臨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採集病史和檢查檢驗程序,醫生必須遵照執行,結合不同患者的特點,認真完成診斷工作,否則就有可能造成誤診。常見的責任性誤診錯誤有下列幾種:採集病史草率,不詳細詢問病史,不重視患者或家屬提供的情況;忽視其他醫療單位或其他科的資料,不重視陪送醫務人員的意見;不認真分析病因,放棄關鍵性的檢查項目;盲目自信,不聽取他人意見,甚至不執行上級醫生的指示;對疑難問題不及時請示或會診,擅自魯莽行事。

醫務人員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醫者仁心,多一些細緻和耐心,不僅是對患者負責,也是對自身最大的保護。

(2)技術性誤診

三、醫療損害中誤診產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現實中誤診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問診不全的誤診

(2)檢體診斷不仔細而誤診

(3)對檢查結果盲目相信而誤診

四、醫務人員責任性誤診的,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責任性誤診,是指醫生馬虎從事、疏忽大意、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誤診,出現“有過錯的誤診”,即責任性誤診,則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一,行政法律責任。結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得知,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原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

第三,刑事法律責任。是針對醫務人員的職務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如果醫務人員的誤診行為,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健康的後果,則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五、延誤診斷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延誤診斷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急、危重患者延誤診斷。即起病急驟,病情危急,預後兇險,要求醫生分秒必爭,迅速、準確做出正確診斷和採取有效搶救措施,數分鐘延誤即可導致死亡。

六、未盡到合理診療義務而發生的誤診,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七、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仍發生的誤診,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醫學發展角度來看,因醫療技術的發展具有高度複雜性、高風險性和侷限性,患者的病情又十分複雜多樣,醫療機構無法保證能夠完全準確無誤地診斷出患者的病情,在一定範圍內的誤診是被接受的。但是,可以被接受的誤診必須是客觀上因現代醫學技術的侷限所不能避免的,而非違反診療護理常規導致的有過錯因素的誤診。

因此,只要醫療機構盡到了法定的注意義務,且根據其現有的醫療技術確實難以準確判斷,那麼即使醫療機構誤診,也不應認定其具有過錯,更不能簡單的認定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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