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山中挖三株兰草案被判3年,案件再审称如二审判无罪想要赔偿,村民的主张合理吗?

天际雪

一审被逮捕并予以羁押,二审改判无罪后,被羁押的被告人完全有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但如果当事人自始没有被予以逮捕,则无权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我们经常戏称为《国家想方设法不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同时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也就是说,如果秦运换在二审如愿被依法改判为无罪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这类国家赔偿设定的意义在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能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错误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因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人,需要被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并予以实际羁押。

而如果当事人始终没有被逮捕并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就不涉及赔偿的内容。

而回到秦运换的案件中,从一审的判决结果上看,秦运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我们刑事司法经验分析,在这种小刑期的案件中,当事人被判处缓刑的,往往在前面程序中,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这两种强制措施,是不涉及人身羁押(现在绝大多数的监视居住,实际效果与取保候审没有区别)。

如果秦运换也确实是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那么亲运换就无权申请国家赔偿。

除了国家赔偿这方面,其实我更想谈的是针对于此类案件在犯罪认定方面的想法。

这类案件,其实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很相似,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容易引起社会的争议。

个人认为,历来我国司法在认定此类犯罪时,一直都在采用教条主义的理解方式,只通过观察外在的客观行为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发生,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内心是否具有犯罪意图,则往往疏于考虑。

在这种观念之下,很多主观上并不知道“珍惜野生动物”、“重点保护植物”以及“枪支”的人,被囫囵地定上了犯罪的罪名。

刑事案件中如何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就以曾经轰动一时的天津老太太打气球案来说,由于当时在天津同时处理了一批同类案件,恰好我所代理的当事人,也是同批被处理的人之一,所以对此类案件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

从这些当事人的特点来看,有着一些共通的地方:

学历较低、社会阅历少、知识水平较低、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程度低。

对于这些人而言,杀人放火和坑蒙拐骗,他们都知道是犯罪行为,但如果要让他们都理解什么叫做“非法持有枪支罪”,什么叫法律上的“枪支”,这就有点强人所难了,在他们的概念中,枪支必须是能发出火药子弹,并且能打死人的才能叫枪支,而如果只是打BB弹用于娱乐的,是远远与枪支搭不上界的。

所以从主观认识上,他们就不认为自己在“非法持有枪支”。

尽管在客观外在表现上,他们确实在未取得《持枪证》的前提下,非法持有了法律上界定的“枪支”,但从主观上看,他们从来就没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非法持有枪支”。

并且,由于非法持有枪支这种罪名,属于行为犯,并且主要考虑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所产生的潜在的危险性,但对于这些打气球的老板而言,他们自始就没有对社会造成危险的主观意图存在,也没有任何对他人进行侵害的想法出现。

所以这种情况下,忽略主观意图,而只评价客观行为的认定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天津老太太打气球案能够引起如此之大反响的原因所在。

因为从法律规定上,一审法官的观点并没有明显错误,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忽略了社会性和主观犯罪意图的评价方面。

同样的,在本案中,当事人秦运换虽然在客观上确实挖掘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兰蕙,但在评价行为的时候,更应当着重分析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内容,其是否明知该植物为重点、珍惜的植物兰蕙,只有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以犯罪行为予以认定,否则仍然会造成诸如捕捉麻雀被判刑、打气球被判刑这种现象的发生。


高萌Goal

看了相关的新闻报道,该农民因为挖了国家保护的兰蕙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刑,现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有可能改判,也可能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书已经回答了,现在就案件可能的国家赔偿说点自己的看法。

前不久鹦鹉案因为重大的社会影响,最终由最高院核定最后的判决,和这个案件高度相似,前一个案件最终也没有免除责任,因为羁押时间够长,刑期扣除羁押时间,实际真正的监狱生涯只有几个月。本案因为判的有缓刑,相对来说处罚也较轻,真正羁押时间估计不多。现在再审程序刚开始,假如真的被改判无罪,涉及的国家赔偿责任是必然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主要赔偿项目就是失去人身自由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

这几年因为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多年前的冤案被宣判无罪的报道时有发生,多数也申请了国家赔偿,赔偿项目中占多数的金额就是误工费,计算依据就是失去自由的天数乘以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一般计算的都有几十万元。精神抚慰金则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被判刑的情况一般从几万到几十万都有,本案如果真的走到国家赔偿这一步,误工费估计有十几万,精神抚慰金一般至少也有几万,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发达地区也许更高。这点钱也许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是毕竟是一种补偿,走法律程序也是借申请赔偿通过媒体重申自己无罪,彻底澄清自己无罪的事实。


孤独1749

这件事情,到现在我都不知道“兰草”是国家保护植物。

既然是保护植物,为什么没有对“老百姓”进行科普?不知道现在小学生的课本和初中生的生物课本中有没有科普这件事情。

蕙兰和兰草到底是不是同一植物?我也不清楚,因为网络查了一下,我也分不清楚什么是什么。

这不单单说是“它”是不是保护植物的问题,而是为什么没有进行过科普?

再者话又说回来,挖掘“兰草”应该是为了种在自己家里面,进行观赏,有没有存在进行专卖行为?就直接进行了逮捕,这是否有些“小题大做”!

这完全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科普说明,让他把所挖的“兰草”在栽种回去,然后进行浇水也是没有问题吧!

直接就扣上了“采伐”的这顶大帽子!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不是偷盗别人的财物,因为偷东西小孩都知道是“犯法”的。

任何被保护起来的植物和动物,都应该进行科普,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性问题。而不是一味的直接抓起来,送到“公”检法直接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起到科普和制止的作用!

麻雀和青蛙都成了保护动物?试问一下有几个人知道?反正如果没有那两件事情发生,我是不知道。因为麻雀和青蛙在农村在常见不活了!

这不单单是“无罪”申请赔偿的问题。而是一个科普的问题。

同样,如果“无罪”赔偿应该是积极性的,而不是“被动”性的。同时“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即使把蟑螂和鼠妇定位保护昆虫,也是需要科普的!

所以说,一味的大动干戈用法律法规直接制止和约束。不如切身实际的进行科普,从学生的书本,到电视媒体,到各个网络自媒体,村里发放保护动植物手册,村广场贴照片,这些更有意义,更能起到保护作用!更能赢得一片“喝彩”。

科普才是最有有效,最直接的“法律武器”!


陕西憨厚娃


梁傅精

即使再审,估计也是有罪轻判,因为他毕竟挖了列入国家列入的珍贵的物种,濒临灭绝的珍稀植物,无心之过也是过,如同司机开车压死人,虽不是故意的,也进行了赔偿,但仍需担刑责。错判的冤案能获得赔偿,重判改轻的实案则不会赔偿。免诉释放的犯人多了去了,几乎没有人去索赔,能岀来就烧了高香了,不会傻得去找事,一核查又进去了,再进去想提前出来就没门了。


夜空里闪烁的启明星

如果被实际关押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再审应该是执行判决了,已经被关押。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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