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一車主將車開進河 事後沒報警棄車離開 結果理賠麻煩了

2017年9月24日08時01分,黃某報警稱其在00時10分,駕駛轎車行駛至江陰市某街道某村道時駛入河道,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時距事發已經過去近八小時,而黃某也早已離開現場,且黃某在交警大隊陳述沒有及時報警的原因:他以為車子掉水裡面有什麼損壞的,花個兩三千元修理就可以了,他當時準備自己修修就算。交警部門因無法查清事發時的狀況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黃某為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遂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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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因黃某在事發後離開事故現場,未及時報警報案,對案涉事故的發生情況無法確認。對黃某主張的損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保險免責條款有權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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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法院審理認為,黃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及合同約定對保險範圍的損失作相應賠償。本案所涉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明確載明: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能夠證明保險公司交付保險條款並在投保時就條款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向黃某進行了提示和說明,上述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黃某在事故發生後無正當理由即離開事故現場,既未及時報警、也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且非基於自身傷情急需救治的目的,客觀上造成了對其事發當時生理狀態無法檢測、對其事故原因及性質難以確定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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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對黃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法院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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