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息公開,行政機關,應具有的義務是什麼?

申請信息公開,行政機關,應具有的義務是什麼?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很多人都會遇到,需要知曉政府相關信息的情況。這些需要知曉的政府信息,往往關係到被拆遷人群,重大的切身權益,因此,需要及時的瞭解。而同時,若想及早的獲取到、關係到個人切身權益的信息,一定要明確申請內容,並應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提出申請。那麼,對於這些,被徵地拆遷人,應該瞭解哪些呢?

一、什麼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並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既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身製作而成,也可以通過其他機關或相對人提供,而成為政府信息。

二、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哪些?

(一)各級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的涉及個人利益的信息:此類信息,申請人在必要時,應自己向政府申請。

三、政府信息公開,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政府信息公開,遵循著: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負責;行政機關從相對人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四、對行政機關,答覆信息公開申請的要求,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二)但要注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涉及第三方權益時,政府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這個過程經過的期限,不計入規定的,答覆法定期限內。

五、對申請人申請內容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應包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六、在申請信息公開的過程中,行政機關應具有的義務是什麼?

在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權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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