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區首例因醉酒駕駛輪式自行機械車入刑

富阳区首例因醉酒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入刑

老李(化名)是一名輪式自行機械車(俗車剷車)的駕駛員,平時幫著老闆從事剷土等工程作業。2018年5月25日凌晨,老李與朋友一起吃夜宵,期間喝了一瓶啤酒和勁酒。酒足飯飽後,老李回到家中。一大早,老李就接到了要求其到沙場作業的工作電話。於是,老李就駕駛著輪式自行機械車至沙場作業。作業完畢後,老李駕駛該車準備回家。在回家途中,因車輛交會讓路與他人發生糾紛,對方聞到老李滿身的酒氣,就打電話報了警。

富阳区首例因醉酒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入刑

2018年6月11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老李的行為觸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同年6月12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老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

說法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機動車”、“道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如轎車、公交車、貨車、工程車、摩托車、兩(三)輪輕便電動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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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不僅是駕駛轎車等機動車達到醉酒標準,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處罰,本案中駕駛輪式自行機械車等類似車輛的人員,酒後駕駛車輛,達到醉酒標準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檢察官再次提醒大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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