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逐渐成为公众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现代社会中,诉讼已经逐渐成为公众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然而现实中却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获得了满意的判决结果但是却在执行环节卡了壳,难以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此外据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的执行案件的数量持续走高,给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形象的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个方面。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大大加快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打击力度。这意味着当事人摆脱了以往只能被动的等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的状态,从而可以自己积极主动地向法院申请追究相关被执行人的责任,这一变动,不仅减轻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在追究拒执犯罪中,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尚存难点。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审查决定立案期限上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或线索长时间不答复、不接受材料的情形。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8〕147号)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通过三条内容进一步规定了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在这些情形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诉讼逐渐成为公众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通知》第一条规定从申请人角度出发,规定了在满足三个条件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罪立案。

1、公安机关不予接受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

3、上述情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知》第二条规定强调在人民法院将相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60日内不予答复,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通知》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了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移交的材料,逾期(60日)后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裁定终止审理。公安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再次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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