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我国《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该规定,债务人若部分履行的话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也有明确的解读,即其认为“基于债务的整体性,在义务人部分承认或履行的情况下,我们应推定其认可全部债务的存在。对部分债务的承认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应及于剩余债务。部分清偿只是承认的一种类型,通过对债务的部分清偿,债务人有效的承认了债务的存在并承认了自己负有义务....因此,认定部分履行债务对全部债务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诉讼时效中断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裁判主旨

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案例索引

《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63号】

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争议焦点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务人对部分款项的清偿是否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应以此时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客观上陈宇光其时已不能代表熊猫商城公司。2007年9月,因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熊猫商城公司股份,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宇光变更为李思廉,届时起,陈宇光不再担任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自2004年8月起双方当事人就2002年合同项下争议一直处于讼争状态,戚务诚事务所应当知道陈宇光无权代表熊猫商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且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这一事实已进行工商登记,对社会公示;

第三,即使可以认定陈宇光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1996年协议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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