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拆遷中哪些“紅頭文件”可以起訴?

拆遷中,老百姓經常會收到拆遷方發佈的一些文件。在接到這些文件時,老百姓往往不知該如何應對。今天在明律師來聊聊針對這些書面文件我們該如何維權。尤其是如何運用力度較大的“民告官”行政訴訟來提起程序,為獲取公平補償創造更好的條件……

乾貨!拆遷中哪些“紅頭文件”可以起訴?

乾貨!拆遷中哪些“紅頭文件”可以起訴?

一、拆遷中常見的“紅頭”文件

1.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報材料

建設項目“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徵地批文及申報材料

“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徵地調查確認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徵地紅線圖等。

3.決定及方案

擬徵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補償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4.拆遷方可能發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斷水斷電通知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拆遷方並不會主動公開拆遷涉及的上述所有文件,有些文件需要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來獲取。徵地批文及申報材料等階段性文件不具有可訴性,其它的規劃許可證、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等一般均具有可訴性。在拆遷案件中,可提起的程序之多,被拆遷人可維權方式之多,經常會超出人們想象。鑑於篇幅有限,我們今天主要談徵收決定、補償決定、補償安置方案的可訴性及維權點。

二、房屋徵收決定的可訴性

毫無疑問,房屋徵收決定是所有拆遷文件中的重頭戲,對此可提起復議或訴訟。

1.重要事情說三遍:法定期間內提起很重要

房屋徵收決定的最後一條一般也會作出說明,如不服本決定可在60日內複議、6個月內訴訟。故,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時要注意時間的把握。

2.必須堅持的幾個原則

如有違下述幾個原則,都會影響徵收決定的合法性。

(1)公平補償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全過程。如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則該徵收決定會被確認違法。

(2)程序正當原則

徵收決定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原則,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行政機關不僅要做到實體合法,也必須做到程序正當。

以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合法程序為例,發佈徵收決定應經過下列程序:(1)經過建設項目立項;(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5)擬定徵收補償方案;(6)組織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徵求被徵收人意見;(7)公佈徵求徵收補償方案的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8)社會穩定風險評估;(9)政府常務會議討論;(10)撥付徵收補償費用;(11)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如徵收決定作出前少了些許步驟或順序顛倒(注意各文件的審核、批准時間),都將造成徵收決定違法,都有可能成為被徵收人據以維權的重要抓手。

三、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訴性

在針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進行維權時,主要關注點為被徵收房屋的性質、被徵收人及房屋價值評估報告。

1.房屋的性質

被徵收房屋性質不同,則適用的補償標準也不同。實踐中,老百姓最關注的“按什麼標準補”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屬於什麼性質和用途”。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並且實際用於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用於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其他補償。法院在實踐中通常依據房產登記證件所載明的用途認定房屋性質,但如果載明用途與被徵收人的主張不一致,這時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有可能促使法院酌定不同補償標準。故此,對房屋性質、用途的認定,是徵收補償決定中的重要內容。

2.被徵收人的認定

補償決定認定的被徵收人必須適格。被徵收人一般是合法權屬登記人即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公有房屋的管理人,被徵收房屋的代管人。如果徵收方對此認定有誤,會導致徵收補償決定違法。實踐中,遺漏被徵收人的情況是時有發生的。

3.房屋價值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確定涉案房屋、裝飾裝潢、附屬物的價值,並據此確定補償金額。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在評估機構的選擇、評估報告作出的時間、評估的方法、評估報告的送達、評估人員是否入戶查勘、是否有真實有效的簽字等方面容易存在違法點。例如,徵收決定作出前已確定了評估機構,評估報告的作出時間早於徵收決定的時間;再如評估報告沒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拆遷人送達。諸如此類,都可導致評估報告被撤銷,而評估報告系徵收補償決定的依據,此時,徵收補償決定亦可能被確認違法或撤銷。

四、補償安置方案的可訴性分析

補償安置方案較多被作為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的階段性行為,在提起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之訴時,可請求一併審查其合法及合理性。但實踐中經常會碰到只有補償安置方案,而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已被認定有效從而無法撤銷、確認違法的情況。那麼是否可以針對補償安置方案單獨提起復議或訴訟呢?

可以明確的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被拆遷人有權就補償安置方案向上級地方政府申請複議,法律依據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茹新來等訴陝西省人民政府複議案(2017)最高法行申7410號案件中,就如何解決此問題亦給出了指引。現總結如下:

補償安置方案必須先提複議,複議維持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只有在被徵地農民個人對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補償行為產生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複議,而不能在無補償爭議的情況下,單獨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行政複議。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面對徵收拆遷時,我們不僅要拿到合理的補償款,更要挺直腰板、理直氣壯地拿到。要達到理想效果,法律途徑是你必然的選擇。理性、科學的選擇複議、訴訟對象,那麼政府作出的紅頭文件也就是我們獲取公平補償的鑰匙。(劉玉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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