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區人民法院對徐海浪涉惡集團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鄂城區人民法院對徐海浪涉惡集團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

6月13日下午,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徐海浪、萬順城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五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

鄂城區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海浪、萬順城、張磊、楊永強、何如海、王錦雲、胡金元、周石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徐海浪為首的惡勢力集團,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鄂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海浪、楊永強、何如海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徐海浪等7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徐海浪、萬順城等5人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設定賭博方式,組織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永強採取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萬順城、張磊持械聚眾鬥毆,擾亂公眾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海浪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徐海浪等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鄂城區人民法院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徐海浪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被告人萬順城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七千元。被告人張磊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七千元。被告人楊永強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何如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王錦雲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六千元。被告人胡金元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七千元。被告人周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https://ezsz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e52e912f-f69c-4be8-b6c9-deed62981c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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