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9日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證監局網站發佈公告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對湖南爾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康製藥),及公司董事長帥放文等15名高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爾康製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帥放文、劉愛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王向峰、楊海明、帥友文、帥瑞文、高振亞、張曲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王健、許中緣、左田芳,羅琅、周伏軍、陳文獻、李義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經查,爾康製藥2015年年度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5.89萬元,虛增淨利潤1585.98萬元,佔當期合併報表披露營業收入17.56億元的1.03%,披露淨利潤6.05億元的2.62%。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2.55億元,虛增淨利潤2.32億元,佔當期合併報表披露營業收入29.61億元的8.61%,披露淨利潤10.26億元的22.63%。
爾康製藥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別公告了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2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2018]2號
當事人:湖南爾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康製藥),住所:湖南省長沙市瀏陽經濟技術開發區。
帥放文,男,1966年7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董事長,住址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
劉愛軍,男,1974年9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董事,總經理,住址湖北省公安縣。
王向峰,男,1967年8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董事,副總經理,住址湖南省長沙縣。
楊海明,男,1970年2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董事,總工程師,住址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
帥友文,女,1961年6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董事,行政總監,住址湖南省瀏陽市。
帥瑞文,女,1971年10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董事,採購總監,住址湖南省瀏陽市。
高振亞,男,1970年10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財務總監,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
張曲曲,女,1982年4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財務部經理,住址湖南省瀏陽市。
羅琅,男,1980年9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住址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
王健,男,1962年6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許中緣,男,1975年3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獨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
左田芳,女,1965年3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獨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周伏軍,男,1966年9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監事,住址湖南省南縣。
陳文獻,女,1966年12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監事,住址湖南省寧鄉縣。
李義國,男,1965年10月出生,時任爾康製藥監事,住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爾康製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部分當事人的要求,我局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5年,爾康製藥全資子公司湖南爾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康香港)將從另一全資子公司湖南爾康(柬埔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爾康柬埔寨)購入的200噸改性澱粉通過廣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實業公司等中間商間接銷往爾康製藥,為此爾康香港確認營業收入18,058,880.00元,確認淨利潤15,859,735.04元。
二、2016年,爾康香港將從爾康柬埔寨購入的1878噸改性澱粉通過廣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實業公司等中間商間接銷往爾康製藥,為此爾康香港確認營業收入229,315,853.50元,確認淨利潤208,981,130.18元。
爾康製藥從全資子公司全額現款購入原料不具有商業合理性,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發生轉移,相關經濟利益沒有實際流入,商品的實際控制權沒有發生轉移。爾康香港的會計處理不符合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上述經濟業務不應確認為銷售收入。
三、爾康製藥全資子公司爾康柬埔寨存在216噸改性澱粉銷售退回未確認,虛增營業收入25,759,338.34元,虛增淨利潤23,273,318.62元。2016年,爾康柬埔寨銷售給加拿大S公司改性澱粉一批,發貨不久,客戶提出產品存在均一度指標不達標,要求退貨,在得到同意補償損失的口頭承諾後,2016年12月,加方將其中216噸低價處理,爾康製藥對銷售退回未做賬務處理。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爾康製藥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的規定。
綜上,爾康製藥2015年年度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58,880.00元,虛增淨利潤15,859,735.04元,佔當期合併報表披露營業收入1,755,998,915.76元的1.03%,披露淨利潤604,578,672.02元的2.62%。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255,075,191.84元,虛增淨利潤232,254,448.80元,佔當期合併報表披露營業收入2,960,896,815.03元的8.61%,披露淨利潤1,026,434,494.30元的22.63%。
爾康製藥於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別公告了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帥放文時任爾康製藥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公司負責人。劉愛軍時任爾康製藥董事、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運營。帥放文、劉愛軍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二人均在爾康製藥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上簽字。時任財務總監高振亞是爾康製藥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時任財務部經理張曲曲是爾康製藥會計機構負責人,高振亞和張曲曲均在爾康製藥2015、2016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上簽字,時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羅琅分管披露工作,以上三人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王向峰、楊海明、帥友文、帥瑞文,李義國、周伏軍、陳文獻分別為時任董事、監事,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向峰、楊海明、帥友文、帥瑞文、李義國在爾康製藥2015年年度報告上簽字,王向峰、楊海明、帥友文、帥瑞文,王健、許中緣、左田芳,周伏軍、李義國、陳文獻在爾康製藥2016年年度報告上簽字。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相關銀行賬戶流水、相關單位提供的資料、相關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證人證言、相關企業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爾康製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羅琅在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本人未任公司董事,董事會上沒有投票權,受任職分工所限,無法全面瞭解相關信息,履職期間已盡責完成了本職工作,不存在主觀欺騙和惡意隱瞞情形。第二,本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
經複核,我局認為,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履職情況和積極配合調查情節,決定部分採納其申辯理由。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爾康製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帥放文、劉愛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其他責任人員王向峰、楊海明、帥友文、帥瑞文、高振亞、張曲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四)對其他責任人員王健、許中緣、左田芳,羅琅、周伏軍、陳文獻、李義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8年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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