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我們都在學」之五: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實現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佈施行以來,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我認真學習了監察法。在學習監察範圍和管轄內容時,一幕往事浮現眼前。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縣紀委持續加大監督執紀力度,著力發現並查處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工程項目問題。2015年,縣農業綜合開發辦腐敗案浮出水面。經查,該辦原主任查某、原副主任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插手工程項目、收受賄賂,同時還存在違反廉潔自律、違規設立“小金庫”等問題。當年年底,查某、李某均被開除黨籍,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這起案件,給我留下了深刻的記憶。那時,我剛剛擔任縣紀委案管室負責人,負責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提出分辦意見並督辦線索辦理進度。隨著案件查處的深入,陸續有反映該辦其他領導幹部的線索移交給我。

“張主任,這個線索請您收一下。”一天,幹部小胡送來一疊材料。

我拆封一看,裡面有查某和李某的談話筆錄、群眾的舉報信、工程項目合同等等。材料顯示,2009年以來,縣農業開發辦工程師江某違反招標程序,幫助親屬謀取利益。經查,江某作為單位的技術骨幹,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弟弟、侄女婿、侄子等人承接了9個開發辦負責的工程項目,幫助他們合計獲利22.8萬元。

“那可以立案了!”我說。

“但江某不是我們的監察對象。”小胡嘆了一口氣,“他既不是黨員,也不是行政機關任命的幹部,只是一個普通工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我們只能向其主管部門發出監察建議書,責成對其處理。”

小胡說得沒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江某確實不屬於我們的監察範圍。儘管我們下達的監察建議書也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震懾的效果無疑會大打折扣。我們開展“違規插手工程項目”專項整治,目的是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持續釋放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雖然查出了問題,但我們卻不能繼續處理,這難以充分彰顯警示教育的作用。

我從事幹部監督和案件管理多年,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監察權限受掣肘等問題困擾著我。有時會遇到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案件,這些人員利用制度籠子尚未扎牢之機,逃避監管,肆意妄為,既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又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施行,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党進入新時代。我細讀第三章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進行監察。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是隻看他是否有公職。那麼,像江某這樣的“碩鼠”,從此也在我們“捕鼠器”的範圍之內了,這讓我的心情無比舒暢。

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懲治腐敗是我們的本職,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持續形成強大震懾,讓違紀違法者無處遁形,是我們的使命。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堅決改變管黨治黨寬鬆軟狀況,以頑強意志品質正風肅紀、反腐懲惡。監察法的出臺,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在這個炎炎夏日裡,我反覆學習、認真研究著監察法,越學心裡越清晰敞亮,心頭鬱積已久的灰色漸漸消失。我張開雙臂,欣喜迎接金色的未來。(本文由網友張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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