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需要向法院交納多少訴訟費?

起訴離婚時需要向法院交納多少訴訟費?

根據我國2007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涉及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這個規定雖然是我國目前涉及離婚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依據,但從法院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卻有很多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當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且總額超過20萬元時,很多法院的法官往往並不要求當事人按照0.5%交納訴訟費。如北京地區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在接到原告的離婚起訴書後,通常不核實需要分割的財產數額,而是按照簡易程序的每件75元收取訴訟費。當然從理論上說這並不是最終的應交費數額,因為具體負責審理您離婚案件的法官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一旦查明需要分割的財產數額後仍可以要求您補交訴訟費,即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費。但是實際上真正這麼做的法官極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法官直到您拿到判決書時都不會再提補交訴訟費這回事兒。當然,如果您碰到較真的法官就要單說了,這樣的法官確實很少,真遇到了也說明您的運氣不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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