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中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起訴離婚中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很多離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離婚後才發現自己的證據準備工作做得很不夠,尤其是第一次開庭後才明白“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道理。於是才開始想方設法地尋找各種有利於自己的離婚證據。但調查取證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一般老百姓做起來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您費盡周折取到了某些“證據”,也很有可能會因為其存在種種瑕疵、甚至是原則性缺陷而被法院否定。因此,如果您沒有請專業的婚姻律師代理您的離婚官司,那您至少可以考慮讓法官幫您取得一些有限的證據。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一下幾種: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必須由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比如公安機關的案件處理檔案等;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比如公司章程、股東持股情況等。

雖然您可以請求法院幫助您收集的證據材料非常有限,但對打官司來說,有證據總比沒有要好。如果您沒有委託離婚律師並且正為自己的離婚案件缺乏證據而著急,那麼基於維護些您自己的最基本權益考慮,建議您可以先嚐試上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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