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身份怎成“刮油”的本錢

“凡經他的手,都要刮層油”。今年3月,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埭溪鎮芳山村黨支部原書記傅國忠因為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6月19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悉數文中傅國忠“刮油”手段,和眾多貪腐案例大相徑庭,沒有高明之處。作為一村的最高“掌權”者,村上生活汙水管道管網和生活汙水終端處理工程,在“工程利潤”作為“感謝費”的承諾下失守;村民們想要給孩子進行戶籍登記,“明碼標價”變為“買賣”;不僅是在工程上揩油,凡事只要經其手的,都要有所“獲”等。筆者以為,緣何這樣一個低劣的貪腐手段,卻長達多年?誠然,在好處費的誘導和權力支撐下,涉案者可以對偷工減料、虛報工程量等行為視而不見。但,傅國忠又何德何能能“瞞過”所有監督部門?

案件的起始最終是從2016年開始,吳興區紀委多次收到關於傅國忠的信訪件,而其得以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直至真相大白。或許,沒有多次的信訪件,以職責身份“刮油”還會如期上演。那麼,誰又給了把職責身份作為“刮油”的本錢可能。作為基層黨組織的負責人,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理應依法依規辦事,把服務人民群眾擺在首位。如傅國忠所說,“幹了這麼多年的村支書,學的黨章還不如在這裡三天學得多”,是黨性疏於修養,導致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利益。但需要釐清的是,如果監督到位,這層“油”會有那麼好“刮”?

俗話說“沒有本錢,難以有利錢。”當然,傅國忠的“本錢”來自於手中的權力。從幾十、幾百元一直到幾萬元,在不知不覺中養成了“雁過拔毛”的習慣,如同“溫水煮青蛙”最終“皮掉肉熟”露出“骨”。“玩火者必自焚”,傅國忠受到應有的懲罰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可透過這之一案例足以說明,一些村官在潛意識裡認定了自己就是村民的“父母”和“官”,加上一些個制度往往只是“牆上掛掛”和監督不到位,造成了貪腐行為“能見度低”“可見光小”“隱匿性高”等。那麼,巧取豪奪、“雁過拔毛”,想怎樣就怎樣也就於情於理。

一個人被“絆倒”的方式有很多種,但在“利益”面前自願“倒下”者最常見。當下在一些農村地區,能當上村幹部的,大都有著“兩把刷子”,屬於帶領大家致富的能手。而在現行基層自治的運作中,一方面他們手中的權力太大,至少擁有對土地、建設、村民的管轄“大筆一揮”或者“一句話”了事;再則,個別村幹部把“管理權”混同“所有權”,把集體資產當作個人財產,把村辦事物當成個人私事,在管理上搞“家長制”。權力過於集中,群眾知情權沒能得到充分保障;財務制度不健全,監督制約不力,“權欲”自然就會膨脹。為此,破職責身份“刮油”的“局”,關鍵在監督要落實。

“澆風易漸,淳化難歸。”村官腐敗問題,不僅直接侵害群眾切身利益,而且嚴重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抓早抓小,是遏制村官貪腐最有效的方式。從一言一行抓起,從小事監督起,發現違紀行為就要依紀依規嚴查嚴辦。當“小微權力”的管控有了量身定製權力之籠,這隻“刮油”的手就會被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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