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死四儿童,言称再撞死两个也赔的起,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

会思考的皂角树

看着视频中四个孩子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再也不会调皮,再也不会奔跑,再也不会叫爸爸妈妈,不禁悲从中来!

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浙江保姆纵火案中的受害者林先生的悲剧又降临在其中一位家长身上,他也是在那一瞬间失去了三个孩子!这样的痛苦真的是撕心裂肺,看着一个大男子汉咧嘴痛哭,笔者也忍不住掉泪了!

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两个家庭就这样被毁了,留给家长的是无尽的后悔与伤痛,要如何,要如何才能走出来啊!

再来看看这个肇事的家伙,一脸横样,没有丝毫的悔罪、畏罪心理,就跟湖南那个撞死路人,微笑着说自己买了全保的奔驰司机一样,卑鄙龌龊地说”再撞死两个也赔的起”!这还是人吗,说的是人话吗,简直连吃屎的畜生都不如!

当时身在现场的群众,为什么不浇点猫尿猫屎让他醒醒酒呢?这样丑陋的嘴脸,就应当打得他认不得他爹妈是谁!笔者已经出离愤怒,已经口不择言了,请大家原谅!一想到那原本活蹦乱跳的四个孩子,现在已变成冰冷的四具尸体,心口就好疼,真的是“恶向胆边生”……

根据此案披露的信息,笔者希望可以参照以往的判决和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否则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来处理的话,真的太便宜这个毫无人性的渣滓了!必须重判!!!


打虎拍蝇

该男子可以说天怒人怨了。太过狂妄,真的以为有钱能解决一切了。不知道醉驾可不是仅仅有钱就能了事的,还有相关的刑事责任需要承担的。钱只能用于精神和民事赔偿,无论多少的金钱也代替不了刑事责任。

1.具体专业性的知识有很多律师已经解答,我也就不详细说明。该男子已经犯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其狂妄的态度真的让人很愤怒,恨不得立即枪毙才好。

2.在笔者看来,事情发生后,肇事者身上发生的一些行为应该还符合“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情形。醉酒后打人和耸人听闻的言论,很明显的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秩序。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恐慌和混乱。并且袭击周围群众。

3.对于家长而言,虽然很多人从法理上说是应该承担监管责任,一个电动车带了四个人,确实不符合交通法规定。可是,这是一个没有正式通车的路段。也就是一个不符合行车条件的路段。家长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就好像我在家门口场地上玩耍,这还能犯罪?不应该有汽车通行的道路,更不应该有汽车进来造成威胁。

4.如果“禁止通行”指示牌没有及时摆放在入口处,也没有对该路段进行封闭。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来说确实应该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正是这种疏忽造成了汽车驶入了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才造成了事故发生。



JasonYuan68921596

醉驾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判处罪名有两个:1、交通肇事罪,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死刑。注意酒驾和醉驾不一样,酒驾是血液酒精20mg/100ml,醉驾是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醉驾,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两罪并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大众都以为醉驾撞死人,最多赔点钱判几年刑,撞残不如撞死的心态。但是,醉驾已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可不是赔钱的问题,而是赔上命的问题,可以判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持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该罪,《刑法》规定最高可判死刑。

醉驾被判死刑的特别多,不是个例,四川孙伟铭案,广东黎景案,蚌埠陈运案都是死刑。

这个人嚣张或许是喝了酒,如果鉴定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祝他好运,想吃什么就吃点什么吧!




嘟嘟读读



如果本文描述的醉驾肇事当事人真的口出狂言,说了“再撞死两个都赔的起”这样的话,性质就非常严重和恶劣了,已经超越交通肇事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了。

这之中有几个要件必须厘清,一般来说,属于完全无意甚至有难以避免因素造成的,或者属于技术操作失误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这个要根据事故造成的具体原因和情节进行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是醉酒驾驶本身就已经触犯刑法,还因此酿成重大公共安全特别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故,那是一定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肇事当事人事后的嚣张态度,毫无悔罪心理和造成了四条人命的后果来看,最少是适用此条款了。


但是这个交通事故有一个情节必须注意,那就是在面对受害人时,肇事人没有做任何减速处理。事后对于防止他逃离现场的群众还进行谩骂殴打甚至喊出“再撞死两个我也赔的起”,一副典型的高衙内的嚣张跋扈。

司法实践中,罪名认定和量刑都要结合当事人态度来判断,从他对生命如此漠视,而且毫无悔意,肇事过程毫无减速几个因素来看,他具有撞死人的主观故意,这已经符合故意杀人要件了。



所以如果在技术层面原本可控而没有加以控制的条件下,受害人不但要求民事赔偿,还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追诉他的刑事责任。


谢金澎

这个案件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太轻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理由:

第一点就是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

第二点就是造成重大伤亡的,本案四人死亡,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果。

第三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四点民愤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第五点这类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屡禁不止,也需要严刑峻法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差别。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按照交通肇事罪,最高才7年,如果本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也要10年,最高可判死刑。

三、新闻事件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辆飞速行驶的汽车撞向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4名小孩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地是在尉氏县北三环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据了解,该路段还未正式通车。肇事司机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四、肇事司机的狂妄到底是真是假?。舆论称,这个司机口出狂言叫嚣:“别说4个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两个小孩我也赔得起。”这句话到底有没有?或者,实事求是的说,即使真有,那么一个醉鬼的酒话又有什么炒作价值?

五、还有一个问题,为何一辆电动自行车有四个孩子,当时是否有监护人?






韩东言

简直没有人性!肇事者醉驾应该负全责!

个人认为不应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来量刑,而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位肇事者在造成四名儿童死亡的情况下,先是对围堵他的现场群众很不满,殴打了个别围堵群众。后来又口出狂言叫嚣:“别说4个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两个小孩我也赔得起。”



此种言行令人神共愤!此种行为极其恶劣!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辆飞速行驶的汽车撞向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4名小孩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地是在尉氏县北三环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据了解,该路段还未正式通车。



据悉,肇事司机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不知道是酒精的作用还是真的“财大气粗”导致泯灭了人性,肇事者满不在乎,甚至口出狂言。

有知情人介绍,被撞的4个小孩中,有3个是一家的,3姐妹中大的6岁多,小的3岁多,全部死于这场事故,家属痛不欲生几近崩溃。

目前,肇事司机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该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办理中。


关于肇事者的处罚

肇事者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而且车速很快,没有减速迹象。在尚未正式通车的路段造成了四名儿童的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应该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肇事者宋某某的恶劣言行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很可能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他很可能要用命来偿还了,这次看他赔不赔得起。

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口出狂言的宋某某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到时候,看你还能否赔的起?难道有钱真的可以嚣张到无视生命和法律吗?


夜雨如书

说实在的,我本来是不想回答这个问题的,因为我还没有从李芳老师舍命救学生的事件中缓过来,这边又出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在没有一个叫李芳的老师来救他们了。我说的不是李芳老师用血肉之躯为他们挡车,而是教他们交通规则、交通法的老师。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个喝醉酒的司机,开着“现代”牌的小轿车,在公路上疾驰,撞上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车,“刹车都没有踩!”撞死了四个小孩。刚开始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以为是谣言、假新闻。原因有四:其一、一辆电动自行车上如何有四个小孩的?其二、如果确认是四个小孩,是其中一个开的车,还是一个大人开车载了四个小孩?其三、这事为什么却好不好发生在李芳老师舍命护挡学生的这一时段?其四,这事为什么也发生在河南?

是,我们应该谴责这位醉酒驾驶的司机,不管是按照交通法,还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都是他罪有应得。也有人说不用他赔钱,让他以命抵命,因为醉酒驾驶等同于谋杀。这不仅是漠视自己的生命,而且是漠视他人的生命。特别是他撞了人还不知悔改,大放厥词说什么再撞死两个也赔得起,而且还打人,激起了民愤。

但是大家冷静过来想一想,一辆电动自行车能载多少人?一个吧?但是这辆车呢?如果是小孩驾驶,就是载了三个人,一共四个人;如果是大人驾驶,就是载了四个人,一共五个人。比私家车载的人还要多,请问这样,刹车系统还灵吗?车还开得稳吗?

还有电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开,轿车应该在机动车道开。这道路明显不是乡间小路。这两种车本来应该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这轿车怎么能撞倒电动自行车的呢?我们假设如果司机没有喝酒会怎么样?

对,死了人了,很可怜,但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这是偶然的交通事故,但是这个偶然是很多必然造成的。我不想多说了。醉驾司机必然遭到法律的严惩,而这家人或许是两家人也遭受了血的教训。

车祸猛如虎,违反交通法就是将猛虎放出笼,就是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太极云飞扬

一、酒话还是真话?真是苍狂至极!!!醉酒驾驶撞死四童还扬言再撞死两个也赔得起,老百姓心里肯定对之恨之入骨,巴不得赔钱后又枪毙,我也是这样想的。

二、可是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判罚,那就是:醉驾致人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醉驾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会在交通肇事的基础上加重处罚。本案中,该酒驾肇事男子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案件经过:

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6月16日晚间消息,16日下午,该县北三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儿童死亡,目前醉酒驾驶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据报道,6月16日13:50左右,尉氏县大桥乡马庄村村民宋某驾驶一辆现代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三环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处时,与一辆电动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四名儿童死亡。目前,肇事司机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经开封市交警支队对苏某血液进行检验,宋某属于醉酒驾驶,该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办理之中。

四、该男子醉酒肇事致4儿童死亡,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他说,再撞死两个也赔得起,那么,他将面对多少赔偿呢?

1.四名被撞死儿童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死亡补偿费为最大头。

2.根据新闻报道,四名儿童大致为河南农村儿童。

农村居民(儿童)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至10万元之间酌定。该名肇事男子,他不是有钱嘛,可以赔偿每名儿童父母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如果经过交警部门的审查发现该醉酒肇事司机存在着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行为,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名儿童的生命已经终结,他们长大以后或许是科学家,或许是工人,或许是教师,但是这一切已经成为了不可能。他们的父母将在痛苦中度过后半生。该名醉酒肇事司机应当忏悔,应当接受法律的严惩。


千岛湖FIRST哥

法海一粟认为,醉驾者除了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醉驾者应当下地狱。

1、刑事责任。醉驾者虽然是醉驾,但是,鉴于本案已经造成四个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依法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本案而言,醉驾者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该规定定罪量刑。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定罪量刑。法海一粟认为,鉴于本案基本事实,醉驾者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尚不属于公共安全范围。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根据消息,事发路段是正在建设,尚未通行的道路。那么,道路建设者或者施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海一粟认为,本次事故应当与道路建设者及施工者没有因果关系。

3、道德责任。根据报道,醉驾者在事故发生后,竟然言称:再撞死两个也能赔得起。对此,法海一粟认为,醉驾者是一头没有人性的畜生。因为,它的言论,已经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突破了做人的底线。它在血淋淋的事故面前,面对四具幼小孩子的尸体,面对同时、瞬间失去四个子女的父母撕心裂肺的哭声,它没有对自己生生剥夺四个小孩鲜活生命的行为有任何悔意,显然,它已经不属于人类,它是畜生。

法海一粟是法律人,本不该如此说话。但是,法海一粟实在是悲愤难掩。

法海一粟认为:醉驾者应当下地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事情的大概经过是这样的,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某市一条尚未通车且有明显的警告牌,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发生一起醉酒超速行驶,导致在此路段骑电动车的四名儿童死亡的交通事故。


有许多热心市民前去抓住肇事者,不让其逃跑,肇事者甚至与上前控制他的群众进行殴打,并与大家发生争执。抓伤,并口出狂言,“就是我撞的,怎么了,再多撞死两个我也赔得起!”看到这句话,我为这四个孩子的家长感到心痛,肇事者的罪行昭然若揭,在不能通行的路段超速行车,醉酒驾车后,看到前方的电动车,也没有刹车的念头,发生特大事故,却没有一点自责感。

肇事者是需要负全部责任的,且还需要承担赔偿和精神损失费。作为孩子的父母,监管责任是一定的,但是前文也提到,就在当天早晨该路段已放有禁止通行的警告牌,

车辆是不允许走这条路,才使得家长选择这条路,让孩子们在一起骑车玩耍,不得不说,自家楼下的空地才是孩子应该玩耍的地方。希望给予肇事者受到相应的处罚,还孩子和家长们一个公道。也希望日后不要再有醉酒驾车的相关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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