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全责的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和过失杀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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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有关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介绍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慎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简单说来就是因为一时大意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死亡。


而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指在开车过程中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然后一不小心把其他人给撞死了。在本质上,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违反交规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他认为自己应该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想把别人撞死。所以,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简单说来就是因为开车不小心,而把别人给撞死了。

分析到这里,我想大家都会发现,其实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也同样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和具体的过失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像这种两种罪名属于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是一种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叫做法条竞合。当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时,一般适用“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适用规则。

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条,应当直接对行为人适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不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冰焰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种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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