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妻子依法索回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连载18)

「以案说法」妻子依法索回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连载18)

南宁市妇联积极探索综治维稳与妇女儿童维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搭建平安建设“双维双促”工作,延伸手臂,创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品牌——构筑“岗战线团室”立体化维权网络,做好“家”、“法”普及宣传活动,将对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内容进行连载。

Day18

「以案说法」妻子依法索回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连载18)

【案情简介】

妻子李某与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共同创业,历尽艰辛,事业小有所成。2017年初,妻子李某意外发现丈夫王某与李某的健身教练田某发生婚外情,且田某某已怀上身孕。经李某调查了解,婚外情期间,王某以银行转账等方式私自赠与田某用于购房、日常生活消费的财物将近人民币40万元。妻子李某及其亲属曾试图与田某协商解决,但双方因田某引产后的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而失败。

「以案说法」妻子依法索回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连载18)

调解

思路

市妇联维权律师介入了解后,认为李某与田某之间缺乏信任,都存在受害者心态,沟通过程情绪化,直接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而根据现有证据,已基本能证明王某、田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及王某赠与田某某财物的事实。律师决定采取先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让双方明确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和权利义务后,再行调解的方式。开庭时,被告田某没有到庭,全权委托其父亲做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答辩阶段,田某父亲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基本认可,律师遂建议当庭进行调解。在审判长主持下,双方经过几次博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田某同意向李某返还人民币31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外,双方还相互承诺今后不会干扰对方的家庭生活。

律师

点评

【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黄小武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表述: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将夫妻共有财产私下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侵害了合法婚姻配偶李某的财产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王某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田某某的行为应当无效,李某可以要求田某返还王某赠与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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