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經營公司,應共同承擔債務

夫妻共同經營公司,應共同承擔債務

丈夫為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妻子為監事的一人公司,因欠下債務被起訴,該債務應由丈夫個人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釋,二審認定妻子作為公司監事,與丈夫共同經營公司,改判夫妻雙方對債務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人公司欠下債務 債權人起訴夫妻連帶清償

旭飛機械公司(以下簡稱旭飛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朱先生是其法定代表人及股東。2014年3月,尚格機床公司(以下簡稱尚格公司)與旭飛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旭飛公司向尚格公司購買數控機床4臺,總價98萬元,貨到一個月內付款。一個月後,尚格公司按約送貨,旭飛公司卻只支付了19.6萬元。

2015年12月,旭飛公司出具《還款協議書》,確認還欠尚格公司78.4萬元,並承諾餘款至2016年7月付清。朱先生在擔保人處簽字。此後,旭飛公司並未在承諾的時間內還款,尚格公司將旭飛公司、朱先生及其妻子洪女士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旭飛公司清償債務,朱先生夫婦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朱先生在擔保人處簽字,且他作為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不能證明旭飛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朱先生對旭飛公司債務的擔保責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洪女士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尚格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妻子為丈夫公司監事 二審認定構成共同經營需共同擔責

尚格公司上訴稱,朱先生承擔的責任不僅是擔保責任,還有其作為旭飛公司一人股東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洪女士作為其妻子,同時也是公司監事,理應共同承擔責任。二審中,尚格公司還提交了旭飛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證明洪女士為旭飛公司監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二審尚格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記材料表明,洪女士作為旭飛公司的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認定旭飛公司是朱先生、洪女士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公司。且洪女士也未能證明其與朱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與旭飛公司財產不存在混同,故對尚格公司主張洪女士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文中所涉公司名均為化名)

文:王夢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