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分房 女子告前夫索供暖費

離婚未分房 女子告前夫索供暖費

王女士和李先生離婚時未對登記在她名下的共有房屋進行分割。離婚後,她將實際居住在該房屋的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全部供暖費。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訴稱,因其與李先生婚內共同購置的房屋屬政策性住房,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因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是李先生在家中出軌被抓,離婚後王女士就搬離了這個傷心地。作為登記房主,她按時繳納了房屋供暖費,但因房屋一直是由李先生居住,她認為該筆費用應由對方承擔。

但李先生表示,二人應平均分擔該筆供暖費。他稱,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他只住在兩居室中的一居,而且自己每個月都會出差,只住在家裡20多天。原告有家門鑰匙,可以隨時回來,且一個房間內還放有原告的物品。即使原告的房屋空置,也會產生供暖費,故應平均分擔。

法官審理認為,李先生住在該房屋內,是供暖行為的受益者,產生的供暖費應該屬於個人債務。王女士先行繳納後有權向李先生追償,故判決李先生承擔全部供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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