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嶽嶽聽了想哭!《新五環之歌》侵權遭索賠50萬

啊~五環,你比四環多一環……

啊~五環,你比六環少一環……

唱了這麼多年的“五環之歌”,小嶽嶽可能沒想到,有朝一日會因此成為被告。

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其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該作品曾在1989年獲得中國金唱片獎,經過30多年的傳唱,已成為膾炙人口的經典歌曲。

小岳岳听了想哭!《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岳雲鵬透露,在某次春晚後臺,他曾去拜會原唱蔣大為老師,但對方上來就質問他,“《牡丹之歌》改成《五環之歌》你跟誰說了?”岳雲鵬自稱當時也被嚇到,但當時蔣大為臉色一變,態度大轉彎:“隨便唱,隨便改,無所謂!反倒《牡丹之歌》更紅了。”

小岳岳听了想哭!《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提及之前在相聲舞臺上把《牡丹之歌》改編為《五環之歌》,王先生也稱得到過原唱蔣大為的許可,“蔣大為老師曾說‘隨便改,無所謂’”。

小岳岳听了想哭!《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小岳岳听了想哭!《新五环之歌》侵权遭索赔50万

“在商業演出中改編翻唱是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本團隊從未就翻唱事宜被毛某某或其團隊或演出主辦聯繫過。經紀人正在尋求律師意見,希望有個合理的解釋。”

首先,我們要明確翻唱歌曲與改編歌曲的區別。

“翻唱”並不是一個法律詞語。一般來說,翻唱是指保留原唱中的歌詞以及旋律的情況下,進行重新演繹,翻唱後的作品僅僅是表演的部分產生了變化,詞曲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翻唱的行為基本等同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表演行為”。

而改編歌曲,一般是指對原作品的歌詞、旋律進行較大的改變,這種改變需要達到一定的獨創性,從而形成了新的作品。譬如網友將《北京北京》的歌詞改編成大霧版《北京北京》、董明珠版的《因為愛情》等屬於對歌詞的改編;華晨宇版的《齊天大聖》則屬於歌詞、旋律的整體改編。

這類改編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達,增加了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形成了新的作品,構成對原作品的改編作品。因此,《新五環之歌》也應算作改編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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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翻唱歌曲構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

合理使用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權利與公眾利益所產生的制度,一方面,合理使用限制了著作權人權利,另一方便,合理使用也需要符合特定的使用目的、方式,以及不會嚴重影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等諸多條件。因此,合理使用在適用時,需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一般禁止擴展或者類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而同時,《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指出,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根據這條規定,針對一般的“翻唱”行為(或者純公益的演出),只要符合免費表演以及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條件,基本上是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但任何人需要在公共場合進行表演或者改編某首歌曲(如《牡丹之歌》),都應當在徵求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報酬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表演和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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