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收支預算基本形式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收支預算,從現行制度和實際資金來源劃分,主要包括:
1、 財政、發改或上級部門撥入資金的項目收支預算;
2、 部門單位服務社會發展項目收支預算;
3、 上述兩類資金來源組合成的配套項目收支預算。
(二)行政事業單位不同項目收支預算的不同編審管理
1、財政、發改或上級部門撥入資金的項目收支預算,一般是專項項目預算,項目收支預算編審通常採用專款專用專制度專管理方式。
2、部門單位服務社會發展項目收支預算,是部門單位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履職和目標需要,通過專業業務和輔助業務活動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法定職責必須為”的項目收支預算,即原部門單位自籌資金項目預算。
原部門單位自籌資金項目預算編審管理,由部門單位自定,是否報備財政或主管部門各地實施不同,且做法保留持續至今。
3、部門單位的配套項目收支預算,自配套資金也需上報,財政、發改或主管部門撥付資金還按專款專用管理。
(三)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收支預算編制
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收支預算編制,按現行制度主要有以下兩種規定:
1、按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編制支出或收入預算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403)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支出實行規範
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在預算項目合理分類基礎上,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項目的資產配置量、 資產消耗量或業務工作內容為主要對象確定預算支出標準。
2、按《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以事定費”編制收支預算2014/12財政/民政/工商總局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1)政府購買服務基本界定。政府購買服務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事務性管理服務),按一定方式和程序,交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 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支付費用。(第二條)
(2)基本原則: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 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第三條)
(3)購買方應充分發揮行業主管、組織和專業諮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優勢, 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測算購買服務支出。(第二十四條)
(4)2016/11/30財政部、中央編辦發佈《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要求2020年底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全面推開。
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並適宜由社會提供的服務,全部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以此促進建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保障與人員編制管理協調約束機制。
(5)現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另有法律法規除外) (第十四條)
基本公共服務
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兒童福利、殘疾人、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
社會管理服務
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願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適宜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
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
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範、行業投訴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
技術性服務
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會計審計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
法律、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項目評審、財務審計、諮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後勤管理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
3、比較典型的一般性舉例,某部門或單位轄內服務或管理人口X,已據實測算出本部門或單位對轄內居民 人均提供服務或管理A( 項目) 所需支出明細為:
(1)直接支出4000元(其中:直接材料30%、直接人工50%、直接費用20%);
(2)間接支出3000元(其中:間接材料20%、間接人工
30%、間接費用50%);(3)應急性預支出1000元(其中:直接a%、間接b%)…
(4)可見,本部門或單位為轄內居民提供服務或管理項目A需預算支出8000X元。
(5)如該服務為政府購買服務,8000X元為本部門或單位為轄內居民提供服務或管理項目A的支出預算,加上適度稅收和收益為部門或單位為轄內居民提供服務或管理項目A的收入預算。具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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