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百項精簡優化 新預繳申報表改哪兒了

「了解」百项精简优化 新预缴申报表改哪儿了

為了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修訂後的申報表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對原申報表表單內容進行了大幅精簡與調整,據統計共減少表單數據項240餘項。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共由5張表單組成,其中納稅人必填表單1張,選填表單4張(涉及稅收優惠的表單3張,涉及彙總納稅企業的表單1張);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為1張。

具體修訂情況可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簡化表單填報內容

取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不徵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中的“本期金額”列,只保留“累計金額”列。

簡化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不再要求填報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的原值與稅收折舊(扣除)等明細情況,也不再要求填報本期的折舊(扣除)情況。修訂後,納稅人僅需填報固定資產的本年累計折舊(扣除)情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因此,取消了原申報表中“單價不超過100萬元研發設備”“5000元以下固定資產”等填報行次。據統計,調整後的表單數據項由185項減少至30項,精簡幅度高達84%。

優化表單內部結構

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中的重複數據項行次進行歸併處理。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按照“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三類情形設置填報行次26行,調整後的申報表通過設置“預繳方式”選擇項的方式,將填報行次減少至15行。又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按照“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三類情形設置填報行次21行,調整後的申報表通過設置“核定徵收方式”選擇項的方式,將填報行次減少至17行。

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總分機構納稅人”相關項目的填報行次。修訂前,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需要填報“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稅額”3行;修訂後,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僅需填報“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2行。

調整表單之間關係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各為獨立表單。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本次修訂將《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納入預繳申報表表單體系。為了滿足填報一致性的要求,預繳申報表與匯繳申報表中使用的《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表單樣式保持了一致。

補充調整填報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等文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補充、調整了《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等涉及稅收優惠表單的填報行次,確保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能夠及時、精準享受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A200000)“附報信息”部分,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入股遞延納稅事項”“期末從業人數”等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月(季)度申報填報”部分,增加了“期末從業人數”項目。

明確有關行次規則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對部分行次的填報規則表述較為簡單,容易產生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尺度不一問題,以往主要依靠完善金稅三期系統申報業務處理規則加以解決。針對這類情況,本次修訂時,將金稅三期系統有關申報業務處理規則在申報表填報說明中進行了補充與明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類規則並非是對原有規則的改變,也不涉及調整納稅申報口徑的問題。如: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A200000)第15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在明確一般情形計算規則後,補充了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的相應計算規則。又如:《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29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部分減徵或者免徵”,原申報表填報說明較為簡單,且沒有規定計算方法,本次修訂時則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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