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发布2018年第四批土地征收公告,将征收集体土地9.66公顷

2018年6月15日,石狮市政府网站发布《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本批将征收锦尚镇、宝盖镇、灵秀镇集体土地9.66公顷(约145亩),用于锦尚镇污水处理厂、石狮市第七实验小学等建设。

石狮市发布2018年第四批土地征收公告,将征收集体土地9.66公顷

征收土地用途:

石狮市发布2018年第四批土地征收公告,将征收集体土地9.66公顷

征收范围:

石狮市发布2018年第四批土地征收公告,将征收集体土地9.6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2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至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中,锦尚镇厝上村为10万元/亩;其余村为5万元/亩,并实行交地奖励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自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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