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泉州市豐澤區發佈南埔山片區徵收範圍及拆遷補償方案

2018年6月14日,豐澤區政府網站發佈《關於確定泉州市豐澤區南埔山片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泉豐政綜[2018]76號)以及《關於泉州市豐澤區南埔山片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泉豐政綜〔2018〕77號)。

徵收範圍:東臨通源街,西至城東——北峰快速通道,南臨324國道,北至剌桐路北拓城東段,如下圖。

重磅!泉州市豐澤區發佈南埔山片區徵收範圍及拆遷補償方案

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徵求意見期限為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日。補償方式分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兩種,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運營有限公司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豐澤區存量就近安置房源。就近地段建設的新建安置房評估基準價格為7612元/㎡,但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優惠後的結算價格為5450元/㎡

補償方案全文如下:

重磅!泉州市豐澤區發佈南埔山片區徵收範圍及拆遷補償方案

泉州市豐澤區南埔山片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是福建省2016年棚戶區改造重點建設項目,項目位於泉州市城東片區,南臨324國道,北至剌桐路北拓城東段,東臨通源街,西至城東—北峰快速通道。為切實改善周邊居民的居住條件,維護公共利益,積極穩妥推進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福建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泉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徵收補償對象及補償方式

1.徵收範圍:以區政府出具並經泉州市城鄉規劃局審核的徵收範圍圖為準。

2.徵收補償對象:凡在本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3.補償方式:住宅分為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兩種,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店面、企業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實行貨幣補償。

4.性質、用途認定依據:以《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或規劃、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5.面積測算依據:面積測量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測量單位,依據國家、省、市現行房地產測繪技術規範結合華大、城東片區建設指揮部房屋徵收中已實際執行測繪辦法計算。

二、徵收組織實施機構

1.房屋徵收部門:泉州市豐澤區住房和建設局。

2.徵收實施單位:按屬地原則,分別由項目所在地華大街道辦事處、城東街道辦事處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簽約期限

簽約期限以豐澤人民政府《泉州市豐澤區南埔山片區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徵收公告》規定的時間為準。

四、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為入戶宣傳、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處理、實地測量、面積核對、簽訂協議、騰空驗收、財務結算(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髮放選房號)、建築物拆除、工程建設、選取安置房、回遷。被徵收人應及時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產權證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員辦理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五、安置地點

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運營有限公司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豐澤區存量就近安置房源。安置房建設標準按住宅設計規範建設(安置房裝修及設施標準詳見附件十)。

六、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辦法

1.被徵收房屋補償價格確定: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房屋徵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泉政辦[2017]28號)的規定,委託五傢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基準價評估作為本方案補償參考價,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本方案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本方案結算差價。

2.分戶補償評估價:本方案中所列價格為參考價,被徵收人對本方案所列房屋補償參考價有異議的,可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選擇分戶評估的不得再以基準價價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還應對安置房房屋價值同時進行評估,並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核結果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部分 房屋權屬認定和處理辦法

七、被徵收住宅房屋產權手續認定辦法:

(一)已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已登記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手續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載面積計算補償安置。

(二)未登記的住宅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未登記的住宅房屋嚴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對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處理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

1.未經登記的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三層以下部分(含三層)可按原批准面積給予補償:

(1)“土改”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記載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經生產隊(村民小組)、大隊(村委會)、公社(鄉、鎮)三級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泉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前,經縣級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經鄉(鎮)級政府批准使用空閒雜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泉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綜309號)實施後,經泉州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區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6)徵收屬市(縣、區)政府建設項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

(7)徵收屬市(區)委、市(區)政府定點新村建設、舊村改造項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8)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泉州市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泉委辦發〔2014〕16號)的規定,補辦基建審批手續的住宅房屋。

2.對於基建手續不完整的未經登記建築,但屬一戶一宅對象的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定協議並搬遷的,可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分類給予補償。

3.未經批准擴建或基建的未登記建築的認定處理以三層(含三層)為限,三層以上部分原則上不認定可補償面積。按期簽訂協議並搬遷的,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給予材料費補貼。

4.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違建住宅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其建築用地按土地徵收標準予以補償。

八、集資房、房改房、公租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集資房、房改房認定:持有房屋產權證書或持有集資房交款發票並有單位證明,可分別按產權面積結算貨幣補償價值或置換安置房。公租房的處理辦法:房屋徵收補償歸房屋產權所有權人。

九、店面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本方案所稱的店面是指產權登記明確載明為店面的場所,按所載面積全部實行貨幣補償。

十、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持有合法用地手續,但未經規劃、國土、住建部門等行政機關批准,位於主、次幹道等作為商業或服務業的房屋,具備店面門面結構連續經營三年以上且徵收期間仍在經營,並持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的,可按規定認定為未經登記的經營性用房。

十一、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對有合法用地基建審批手續的企業用房,按其產權登記手續所載面積計算補償(詳見附件五);對持有合法用地審批手續而未登記企業用房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實際面積認定計算為可補償面積,2004年10月1日後基建,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有體現的企業用房,給予一定的材料費補貼;2008年版國土航拍圖沒有體現的企業用房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部分 貨幣補償及優惠獎勵辦法

十二、基本原則

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額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含土地補償、建安費用補償和裝修裝飾補償)、被徵收人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及相關獎勵款項等。徵收人可以選擇按本方案所列相應類別房屋的基準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也可以要求進行分戶評估,按分戶評估結果結合產權調查認定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十三、貨幣補償標準

採取基準價格補償的,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單價(含土地)分類補償標準如下:

1.住宅的補償標準:

(1)民宅:民房按附表一所列相應類型房屋的補償單價執行。被徵收房屋裝修補償單價按附表八單獨計算。

(2)套房、集資房、公租房:按附表四所列相應類型套房、集資房、公租房的補償單價執行。

2.店面的補償標準:附表三所列相應類型店面的補償單價執行。

3、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的補償標準:

位於324國道,利用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按認定面積分類給予計算補償。經營性用房進深以原建築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計算,進深最多不得超過8米。

4.企業用地的補償標準:

(1)經批准並辦理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徵收用地面積給予43.67萬元/畝補償,並註銷被徵收面積;

(2)經批准並辦理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按實際徵收用地面積給予31萬元/畝補償,並註銷被徵收面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企業用地或取得原鯉城區政府批准的用地批覆,按 22萬元/畝給予補償;

(3)被徵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企業用地,只持有向社區徵用土地手續的,並付清全部徵地款,在2004年10月1日前辦理完結徵地手續的,按該地段集體劃撥用地基準地價的80%給予補償;在2004年10月1日之後辦理完結徵地手續的,其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徵用標準補償,並給予2萬元/畝土地平整費補貼。此筆款項中的土地補償可由社區委託企業單位代領,企業單位應提供社區開具的委託書。

(4)在規定徵收期間內簽訂協議並搬遷騰空的企業,持有合法用地國有(或集體)出讓、劃撥土地每畝按相應補償標準10%給予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4、廠房、倉庫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補償標準

按認定可補償面積,並依據對應結構及類別給予貨幣補償(詳見附件五)。

十四、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

貨幣補償優惠獎勵辦法依照市政府《在中心市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補償的指導意見》(泉政辦〔2015〕112號)辦理。其中:

1.對在簽約期限內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簽訂協議並搬遷的被徵收人,給予每平方米被徵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單價2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對徵收非住宅房屋給予每平方米評估價值單價10%的貨幣補償方式獎勵。

2.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自領取房屋徵收補償款並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在中心城區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可以憑購房發票向房屋徵收部門申請購房補助,購房補助標準為被徵收房屋每平方米價值補償單價的10%×新購商品住房建築面積(新購商品住房建築面積若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3.屬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對象且在中心市區無其他住房的被徵收人,其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若其被徵收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則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款按人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補足。“人均”的計算公式為:人均建築面積=認定的可以補償建築面積÷徵收決定作出前被徵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數(被徵收房屋戶口簿記載的人口需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直系親屬且為常住人口)。

第四部分 住宅產權調換結算及保障辦法

十五、基本原則

依法實行房屋等價置換,即先計算貨幣補償,再進行有條件限量等價值產權調換

1.持有登記完整房屋產權手續的,可以按其辦證面積申請產權調換;

2.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按“一戶一宅”控制產權調換面積,合理控制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原則上被徵收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部分以用地面積120㎡(使用山坡地或雜地建設的房屋,其認定可以產權調換的用地面積最高為150㎡),建築層數三層以內(含三層)為限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十六、產權調換結算辦法

對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被徵收人,按以下辦法進行結算:

1.本方案就近地段建設的新建安置房評估基準價格為7612元/㎡。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優惠後的結算價格為5450元/㎡

2.根據本方案可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按補償單價計算的補償價值應在選房時結算,但房屋補償價值超過安置房價值部分的金額,可與附屬物等補償款按規定發放。

3.原則上每個產權戶(即每個選房號)所選安置房屋面積應與其可產權調換的安置面積一致。但因安置房戶型、結構等原因,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其可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面積的在20㎡以內(含20㎡),按5450元/㎡計算;超過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該區域即時市場價格結算。

十七、產權調換選房辦法

實行“先簽訂協議並搬遷騰空,先選房”原則。由徵收單位發給《房屋搬遷騰空驗收登記表》,經公示無異議後,被徵收人憑《房屋搬遷騰空驗收登記表》,換取《徵收補償安置證順序號》。安置時被徵收人憑《徵收補償安置證順序號》按順序選房並簽訂選房安置協議。

十八、住房困難戶保障辦法

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對在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按期搬遷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五部分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十九、搬遷獎勵

對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每產權戶最高5萬元(公寓型住宅每產權戶最高3萬)的按期搬遷獎勵。

二十、搬遷費標準

1.住宅: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 5 元/㎡·次。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

2.店面、未登記經營性用房: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

3.企業廠房: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次,發放一次搬遷費。其中,(1)對於可恢復使用的設備由被徵收人處置,按標準給予補助(詳見附件六)。(2)對於因搬遷喪失使用功能的大型機器設備設備,由被徵收人提出申請,經現場核實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二十一、住宅的過渡方式:

由被徵收人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行過渡。被徵收人確實無法自行過渡的,由徵收人提供週轉用房,不再發放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十二、住宅臨時安置費標準

1.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8元/㎡·月。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擬安置的建築面積計算,自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之日至徵收部門交房之日止;臨時安置費不足1600元/月·戶的,按每月每戶1600元發放。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可貨幣補償面積計算,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除不可抗力外,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享受臨時安置費每月每戶1600元保障的,遇逾期安置的,若按實際徵收的面積雙倍計算,臨時安置費超過以上優惠標準的,按實際徵收面積重新核准臨時安置費;不超過優惠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不予雙倍補助。遇逾期安置的,對使用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3.被徵收集資房、房改房、公租房面積不足80㎡(含80㎡)按1000元/套·月的標準發給臨時過渡補助費;超過80㎡,小於200㎡按1600元/套·月標準發給臨時過渡補助費;超過200㎡的按實際計算。

二十三、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企業廠房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被徵收人可選擇以下標準之一進行補償:

(1)根據經營者近3年的年平均淨利潤確定。生產經營期限不足3年的,以實際生產經營期限的年平均淨利潤確定;

(2)按經認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店面、未經登記經營性用房標準為30元/㎡月,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企業廠房標準為18元/㎡·月。

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

第六部分 補償決定

二十四、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達不成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豐澤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認定的補償金額以經鑑定認可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被徵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優惠獎勵辦法。

第七部分 附則

二十五、其他類型建築的補償辦法

徵收中涉及軍事設施、學校、黨政機關辦公用地可依法依規採取用地置換的辦法;文物古蹟等其他房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祠堂、宮廟按統規自建處理。

二十六、適用範圍

本方案自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方案只適用泉州市豐澤區南埔山片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不作為其它項目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鑑於片區房屋徵收工作的延續性、可操作性,本方案與以往城東、華大片區房屋徵收慣例不一致的,提請豐澤區華大片區改造建設指揮部研究確定。

二十七、本方案解釋權歸豐澤區住房和建設局。

重磅!泉州市豐澤區發佈南埔山片區徵收範圍及拆遷補償方案

重磅!泉州市豐澤區發佈南埔山片區徵收範圍及拆遷補償方案

重磅!泉州市豐澤區發佈南埔山片區徵收範圍及拆遷補償方案

重磅!泉州市豐澤區發佈南埔山片區徵收範圍及拆遷補償方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