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莆田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貸款額度這樣算(附政策解讀)

重磅!莆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额度这样算(附政策解读)

重 磅!

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

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

一起來看看~

重磅!莆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额度这样算(附政策解读)
重磅!莆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额度这样算(附政策解读)

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

重磅!莆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额度这样算(附政策解读)

通知全文

重磅!莆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贷款额度这样算(附政策解读)

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央“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精神及上級有關要求,經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五屆三次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部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根據多層住宅建安工程造價核算1200元/平方米的預算單價

來認定建房總造價款,取消工程預算書。

二、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額由2241元/年調整為3600元/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時間需間隔12個月

三、職工購房已辦理純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且購房有效提取時限未超過1年,且該套住房未辦理購房提取,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均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可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餘額,提取的金額不超過該套住房的購房總價款扣除貸款金額後的餘額。

四、職工已由其他住房公積金機構轉移至我中心繳存的,應當正常繳存,賬戶轉入繳存未滿6個月(含)以上的,只可申請將賬戶轉出到新工作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可辦理離職銷戶提取。

五、本市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後可提取。

六、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交易2次或2次以上的,只能辦理1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後續產權持有人申請提取應與該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間隔12個月

七、職工在本市轄區內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的公積金賬戶均須留存最近12個月的月匯繳金額

八、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辦理除特殊病症外的提取業務時,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的公積金賬戶均須留存最近12個月的月匯繳金額

九、住房公積金貸款足額還款滿2個月後,可申請住房公積金的逐年或逐月衝還貸業務,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的公積金賬戶均須留存最近12個月的月匯繳金額。辦理逐月衝還貸業務的,金額不超過上個月的還款金額;辦理逐年衝還貸業務的,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的還款金額(不含提前償還的部分本金)。

簽約衝還貸業務期間,不得出現逾期現象

十、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一是緩繳審批期限為一年,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正常繳存並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經濟效益未好轉且申請緩繳期限已過的,單位需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延期手續。二是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調整住房公積金比例範圍為5%(含)至12%(含)之間,與年度匯繳基數調整同步辦理。

十一、我市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我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十二、職工第一次使用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購建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優先審批及優先發放貸款。

十三、職工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取消買賣雙方及銀行簽訂的房地產交易資金託管業務開戶通知書(託管協議),貸款金額直接轉入賣方名下賬戶。

十四、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按借款申請人的年齡認定。

十五、產權共有人必須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共同借款人,產權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徵信、擔保債務、房產套數及公積金貸款次數的認定參照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的認定標準。若產權共有人與借款人不屬於夫妻、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關係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十六、調整我市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方法,明確調節係數。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貸款申請之日職工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係數α+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貸款申請之日至退休之日預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係數β×流動性調節係數。

(二)係數α=2,係數β=1。

(三)流動性調節係數採取分階段動態調控:當個貸使用率(含“公轉商”貼息)連續3個月在75-95%時,流動性調節係數=1;連續3個月低於75%時,流動性調節係數=1.2;連續3個月在95-110%時,流動性調節係數=0.9;連續3個月超過110%時,流動性調節係數=0.8。

十七、本通知自

2018年6月11日起開始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條款為準,解釋權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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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莆房金委〔2018〕5 號文件的政策解讀

根據要求對《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莆房金委〔2018〕5號)進行政策解讀,具體如下:

一、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根據多層住宅建安工程造價核算1200元/平方米的預算單價來認定建房總造價款,取消工程預算書。

解讀: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預算書,方便職工辦理提取業務。

二、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額由2241元/年調整為3600元/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時間需間隔12個月。

解讀: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聯合下發建金〔2018〕46號的要求,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解讀: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聯合下發建金〔2018〕46號的要求,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適當調整已辦理純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購房提取業務。

四、職工已由其他住房公積金機構轉移至我中心繳存的,應當正常繳存,賬戶轉入繳存未滿6個月(含)以上的,只可申請將賬戶轉出到新工作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可辦理離職銷戶提取。

五、本市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6個月後可提取。

解讀:第四、五點是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聯合下發建金〔2018〕46號的要求,規範我市繳存職工提取,杜絕異地轉移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現象。

六、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交易2次或2次以上的,只能辦理一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後續產權持有人申請提取應與該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間隔12個月。

解讀:

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聯合下發建金〔2018〕46號的要求,杜絕同一套住宅一年內頻繁交易多次,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現象。

七、職工在本市轄區內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的公積金賬戶均須留存最近12個月的月匯繳金額。

八、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辦理除特殊病症外的提取業務時,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的公積金賬戶均須留存最近12個月的月匯繳金額。

九、住房公積金貸款足額還款滿2個月後,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逐年或逐月衝還貸業務,職工、配偶及產權共有人的公積金賬戶均須留存最近12個月的月匯繳金額。辦理逐月衝還貸業務的,金額不超過上個月的還款金額;辦理逐年衝還貸業務的,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的還款金額(不含提前償還的部分本金)。簽約衝還貸業務期間,不得出現逾期現象。

解讀:第七、八、九點是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聯合下發建金〔2018〕46號和《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暫行管理規定》的第十七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後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保留一定的餘額,具體由管理中心規定”相關要求,為職工辦理“衝還貸”業務做資金預留。

職工在文件執行之日前已辦理購房提取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留存金額以當前公積金賬戶的餘額認定。

十一、我市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我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解讀:第十、十一點是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下發建金〔2018〕45號的要求。

解讀:貫徹落實住建部差別化調控政策,保障我市繳存職工首套剛需購房。

解讀: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免部分貸款材料。

解讀:根據全省統一業務操作規範的要求,調整我市公積金貸款年限的認定。

解讀:貫徹落實中央“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精神,防止投機炒房。父母和子女(包括子女配偶)共同購房,以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公積金繳存情況確定其貸款額度。

十六、調整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方法,明確調節係數。

(二)係數α=2;係數β=1。

(三)流動性調節係數採取分階段動態調控:當個貸使用率(含“公轉商”貼息)連續3個月在75-95%時,流動性調節係數=1;連續3個月低於75%時,流動性調節係數=1.2;連續3個月在95%-110%時,流動性調節係數=0.9;連續3個月超過110%時,流動性調節係數=0.8。

解讀:根據全省統一業務操作規範的要求,防範資金流動性風險,調整我市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方式

十七、本通知自2018年6月11日起開始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條款為準,解釋權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1日起開始執行”以業務受理時間為準。

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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