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獲減刑背後 不得不說的“祕密”……

那麼,在貪官屢獲減刑背後,是不是真的藏著什麼“秘密”?請看觀海為您“解局”。

從“佛系廳官”到周永康秘書 貪官減刑消息不斷

貪官獲減刑背後 不得不說的“秘密”……

武志忠“擬獲減刑”

對於此人,今天有媒體報道稱之為“坐擁34套房產的佛系廳官”。武志忠長期在司法系統工作,曾任內蒙古高院副院長,落馬前為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兼法制辦主任。據報道,此人之前每天唸經拜佛、佛像下卻藏有近百張黃色光盤……

這個所謂“佛系廳官”的減刑還是在“提請”過程中,而6月11日,則有報道說“童名謙獲減刑即將出獄,成十八大後釋放首虎”。據中青在線報道,童名謙曾任衡陽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副主席,涉衡陽人大代表賄選案被判刑五年。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的《童名謙翫忽職守罪減刑刑事裁定書》中可以看到,此人近日獲減刑6個月,刑期於2018年6月30日截止。

時間再往前推幾天,燕城監獄裡兩個“70後”秘書也有了新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多起減刑案件公示,其中一起,是曾任周永康秘書的公安部警衛局原正師職參謀談紅,擬減刑8個月;另一個是曾牽涉“京A”車牌腐敗案的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的秘書王飛,擬減刑7個月。

貪官落馬後 獄中被加刑的也不少

貪官獲減刑背後 不得不說的“秘密”……

梁道行被延長刑期

落馬貪官獲減刑的報道頻頻傳出,自然會引發一些猜想。但事實上,除了獲減刑或者“擬獲減刑”的消息,貪官被加刑的消息也不少見。

例如,曾經擔任河南太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的徐公立,在因犯受賄罪服刑一年半後,又被從監獄押回,再被查出4宗漏罪。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了徐公立案的二審判決書:河南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13日判決徐公立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與原犯受賄罪判處的13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4月份有報道說,因為在服刑時被發現還有漏罪,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在監獄裡的時間也被延長了。梁道行於2012年12月落馬,2014年11月因受賄罪獲刑10年。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7年9月21日,廣東省肇慶市檢察院就“漏罪”指控梁道行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決:梁道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與之前受賄罪所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已繳納),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有意思的是,去年5月18日,梁道行曾因“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被提請減刑8個月。但是因為有漏罪,減刑建議也被法院拒絕了。

因為漏罪被查實,落馬官員除了有一些被延長刑期,還有的已經釋放又被抓回去“二進宮”,例如前幾天觀海解局報道過的海南橡膠原副總徐仁智等人。

貪官獲減刑 當然也有“內因”

雖然有的延長刑期也有的減刑,但是相比較之下,落馬後入獄的官員當中,獲得減刑的相對而言還是多一些。究其原因,也和以下幾大“內因”不無關係。

其一:不再犯,獄中貪官“天然”能做到——貪官落馬的原因往往是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翫忽職守等等。而一旦淪為階下囚,他們要想再犯這些罪名就不再可能。反之,如果是因為打架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進去的罪犯,在監獄中也很有可能再次犯罪。

其二:學歷高,寫書搞專利成“特長”不奇怪

——昨天觀海解局發表的文章《“被妻坑”的鐵道部鉅貪 北京數套豪宅曝光》當中有一個細節:鐵道部宣傳處原處長陳誼菡的文化程度為“初中”,這一點引起不少網友的議論。的確,在落馬入獄的貪官當中,絕大多數都受過高等教育,其中甚至不乏碩士、博士,還有一些本就是學者、工程師。所以,這些人入獄後著書立說、發明專利的比較多,而這種“特長”往往會為服刑期間的表現加分,從而獲得減刑。

其三:富貴病,保外就醫因其“體弱”並不假——一方面,能熬資歷熬到“位高權重”,很多落馬官員入獄時的年齡都很大了,例如上文提到的“佛系廳官”,今年就已經67歲。

另一方面,長期養尊處優、吃吃喝喝,一些落馬貪官並不需要裝病,本身就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富貴病”,再加上大起大落,從高官變成階下囚,身體一下子垮掉的並不罕見。

其它罪犯 獲得減刑也乏人關注

貪官從違紀違法被通報、立案調查,再到被逮捕、被判刑,以及後來的減刑、刑滿出獄,往往一直在媒體的視線之內,所以關於官員獲得減刑的消息會頻頻見諸報端。但事實上,獲得減刑的其他罪犯也並不少見,只是並未引起關注,所以“看上去”獲得減刑的“都是落馬官員”。

貪官獲減刑背後 不得不說的“秘密”……

隨機點開減刑假釋網,可見獲得減刑的罪犯五花八門

事實上,此前的《北京日報》曾報道說:落馬入獄官員最難獲得減刑假釋。據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長董建中介紹,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推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從那以後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犯罪”及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減刑、假釋案件,均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大部分案件當庭宣判。其中,職務犯罪的罪犯被減刑、假釋的比例最少,而且執行標準更為嚴格。

據介紹,對於貪官,“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要考察罪犯是否認真遵守監規、認真勞動等等,更要考察其是否主動退贓、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

專項整治 不該出去的已被重新收監

貪官獲減刑背後 不得不說的“秘密”……

河南高院:不致危及生命不保外就醫

據報道,在2014年中央政法委發佈《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之後,除了“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進一步從嚴以外,全國多地還陸續開展了專項整治,一些保外就醫的官員被重新收監。

2015年的數據顯現:廣東檢方監督司法機關對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官員12人、縣處級官員26人;山東重新收監執行72人,其中“三類罪犯”48人,包含1名廳級幹部;雲南重新收監執行“三類罪犯”135人,其中原廳級職務幹部6人;陝西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保外就醫情形消失的5名原廳局級罪犯和8名縣處級罪犯重新收監;江蘇糾正了違法問題100件,4名廳級及以上幹部被督促收監執行……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曾公開表示:對於雖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但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予監外執行。

2016年4月,兩高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汙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汙賄賂犯罪。司法解釋中專門提到:凡決定終身監禁的,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總之,雖然以前某些人違法獲得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資格的事情的確發生過,但正如最高檢所說:“有權有錢人”減刑快等現象已經得到有效遏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