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連災區重建都不放過!“援建官”致國家損失1960萬……

「说案」连灾区重建都不放过!“援建官”致国家损失19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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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在研究案情

經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歷下區法院前不久作出一審判決,山東省援川指揮部園區建設組原副組長張敏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0萬元。

兩個人的“小算盤”

不法商人楊某在濟南市註冊了一家空殼公司,盤算利用山東省援建北川災區優惠政策“發財”;“援建官”張敏也在不斷打著自己的“小算盤”,計算著如何安全地從災區重建項目上獲取“好處”。

汶川大地震發生後,山東省政府負責對口援建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為了幫助北川縣迅速恢復建設,山東省政府迅速組織多個工作部門,成立了山東省對口支援北川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援川辦公室”,並在北川縣設立援川工作指揮部。張敏當時被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派駐北川縣,擔任指揮部園區建設組副組長,主要負責“北川——山東工業園”招商引資並聯系、監管入園企業。可以說,他是一名手握權力的“援建官”。

為了儘快招商引資,振興北川縣災後的經濟建設,山東省援川辦會同當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投資優惠政策:山東籍的企業如果進入北川縣的產業園,進行投資建設,可無償獲得項目土地使用權;減免三年所得稅;還可獲得固定資產建設投資總額最高20%的補助資金。相關政策也明確規定了投資入園企業申請補助的期限、標準、範圍、資金申報、補助資金的撥付及監管等條件和要求。

看到山東省援川辦對外發布的這些優惠政策,四川中盈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覺得這是一個“發財”的好機會。為了能免費得到土地使用權和補助資金,首先要順利進入園區,沒有山東籍公司,如何偽造一個?不以實際投資投產搞實業為目的,如何能套取專項資金?想到這裡,楊某認識到,他首先要找到一個“裡應外合”的人。

在關係人的介紹下,楊某很快就搭上了張敏這位“援建官”。“要得到山東省援川辦的補助資金,必須是山東的企業到北川縣投資,所以我打算先在山東成立一家公司。”張敏對楊某找他的目的很清楚,雖然他當時沒有同意楊某提出的將其公司10%乾股送給他作為感謝回報的建議,但是張敏也對楊某說,等事情辦成了,可以將來再感謝自己。

接下來,張敏便授意其女友幫助楊某在濟南市註冊了一家公司,叫作羽琨公司。據後來張敏的供述,這個山東羽琨公司實際上在山東沒有任何工作人員,羽琨公司與張敏女友的公司簽訂了租房合同,但是這個合同其實就是一個收錢的幌子,羽琨公司沒有實際租賃任何辦公場所,甚至連一張辦公桌也沒有,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空殼公司。

更具戲劇性的是,在羽琨公司註冊手續辦理完成之前,羽琨公司就與北川縣政府相關部門簽訂了入園合同,籤合同使用的印章是楊某偽造的,入園條件要求的投資規模、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標準自然也全都是虛假的,這一切都是張敏運作手中的權力配合完成的欺騙行為。

入園合同簽訂後,張敏作為政府一方的項目聯繫人,後續跟進羽琨公司的投資建設情況。羽琨公司就這樣順利進入了建設園,並享受到零對價獲取產業園區內14540.4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優惠。楊某盤算著利用山東省援建北川優惠政策“發財”,在張敏的幫助下實現了第一步,而張敏也在不斷打著自己的“小算盤”,計算著如何安全地從中獲取“好處”。

「说案」连灾区重建都不放过!“援建官”致国家损失1960万……

姚雯/漫畫

違規辦事要“回報”

張敏在明知空殼公司存在用假髮票、假票據虛報的情況下,利用職權強行通過了對該公司的審核,使其獲得兩筆補助款。楊某“信守承諾”,按照補助款項10%的比例“回報”給張敏102萬餘元。

完成公司註冊手續,併入駐建設園後,楊某就立即著手找施工隊搭建空廠房,像模像樣地購置生產設施,並催促北川羽琨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上報相關偽造的收據和發票。在對該公司相關手續進行審核期間,北川縣政府相關部門認為,這些發票收據真假尚且難辨,建議在該企業竣工驗收正常生產後,再據實發放補貼資金。而張敏當然是明知羽琨公司存在用假髮票、假票據虛報的情況,自然,他也不會向上級領導彙報真實情況,而是不顧北川縣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強行通過了對羽琨公司的審核,並以園區建設組的名義上報山東省援川辦。很快,給羽琨公司的第一筆補助款便到位了。按照優惠政策,羽琨公司獲得第一期建設開工補助資金685萬元。

補助資金到位了,張敏也就開口提“好處費”的事了。當時,張敏跟楊某說,山東羽琨公司需要添置一部汽車。張敏後來承認:“我和楊某其實心裡都明白,山東羽琨公司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在濟南根本用不著什麼車,我就是以這個名義,向他要輛車。”聰明的張敏為了規避風險,便使了一記障眼法,他讓楊某以羽琨公司名義買車,落戶在羽琨公司名下。楊某答應後,很快將25萬元打到了羽琨公司賬上。這筆錢很快被用來購買了一輛小汽車。經查,這輛車購買後不久,曾從羽琨公司過戶到張敏女友的公司名下。後來張敏的女友聽說楊某被調查,又將這輛車過戶回羽琨公司。

按照山東援建北川的相關政策,入園企業在享受到第一期建設開工貼補資金以後,第二期專項補助資金應該在企業投資建設具備竣工生產能力後,核實總投資數,由山東省政府按照20%比例進行撥付。張敏知道,這又是一塊“大有可為”的“肥肉”。

在第二筆補助資金申報期間,楊某一直在成都,張敏主要與北川羽琨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聯繫溝通相關事宜。經查,雖然對外的合同、手續等很多都是張某經辦的,但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楊某,特別是企業的資金,都是楊某說了算。張某對張敏、楊某兩人私下的經濟往來並不知情。一開始,張某還以為楊某就是單純地投資辦產、支持災區建設,然而,當拿到第一筆補助款後,楊某並沒有加大公司建設規模的意思,而是讓張某繼續申報補助金。

“不行!必須上報,不但要申報,而且,還要多申報!”楊某的這些話讓張某意識到,這個項目可能根本不是用來經營建設的,楊某隻是把這家公司作為一個套錢的融資工具,這種行為很可能是違法的甚至會構成犯罪。只想正經做生意的張某於是很快便離開了北川羽琨公司,與楊某分道揚鑣了。

根據調查,羽琨公司實際的固定資產投資僅3000餘萬元,而在張敏的幫助下,羽琨公司順利通過了高達8000多萬元的虛假申報。張敏對此不但沒有按照規定認真審核,而且督促審核組抓緊審核,儘快發放資金。最終,羽琨公司順利通過了審查。

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張敏將楊某約到當時他所居住的援建指揮部寢室說:“我要按補助款10%的比例提我個人的活動經費了,回濟南也方便活動活動。”聽到這個數字,楊某在心裡算了一筆賬,補助金的10%,那就是100多萬元啊。他向張敏提出,因羽琨公司資金緊張,能不能先給他20萬元。張敏聽到這樣一番表態後,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幫你申請下來這麼大額的補助款,跟你要這點活動經費不過分,而且這也是最後一筆補助了,以後再也沒有了,你自己看著辦吧!”當時,羽琨公司申請的第二筆補助資金還沒有到位,楊某心裡不踏實,於是就同意了。楊某提出來,這筆錢必須打到山東羽琨公司的賬戶上,讓張敏女友想辦法轉出去。

第二筆補助款發放到位後,楊某“信守承諾”,按照10%的比例,轉款120萬元至山東羽琨公司賬戶,之後,張敏讓其女友分6次轉走錢款,共計102萬餘元。

楊某以為只要把錢打到公司賬戶而不是打到張敏或其女友的個人賬戶上,那就不構成行賄,出了事也是對方職務侵佔而自己就可以免責了。然而,他的如意算盤打錯了,即便為自己的犯罪行為穿上“合法的外衣”,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無論犯罪手段多麼隱蔽,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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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犯兩罪被“法辦”

“我現在非常後悔,自己手中有了權力,就頭腦發熱,不知道怎麼使用了。除楊某的公司外,我還幫助另外三家企業入園,也收了好處費。”張敏主動交代了其收受其他三家單位賄賂情況。

關於楊某稱他打到羽琨賬戶的資金是張敏要求打過去用於公司發展備用金的辯解,經承辦檢察官審查,楊某的說法與張敏及其女友的說法不一致,經過審查之前其有罪供述的錄音錄像,並未採信他狡黠的說辭,認定楊某構成行賄罪。但是他的行為能否成為張敏濫用職權的共謀呢?據承辦檢察官解釋,由於楊某並非國家工作人員,對張敏的職權範圍和如何行使權力並不清楚,而且其在成都期間,很多具體事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操作的,楊某和張敏雙方的意思聯絡還沒有達到濫用職權共謀的程度,所以只追究楊某行賄的刑事責任。據悉,2018年2月,經歷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嚐到“甜頭”的張敏,膽子和胃口越來越大,在幫助楊某套取第二筆專項補助款完成後,繼續放任其貪婪的慾望。隨後一個月,張敏利用職權又陸續幫助北川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北川某管業有限公司、北川某食品加工進出口有限公司申領補助資金,在事成之後,分別收取三家企業負責人為表示感謝所送的好處費,共計55萬餘元,手段如法炮製。至此,張敏的全部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已被檢察官們掌握。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進一步審查認定張敏、楊某的全部犯罪事實和證據材料,通過審查犯罪事實、情節和分析證據材料,辦案檢察官給出了對於案件定性、法律適用、量刑等方面的意見。據承辦此案的公訴人介紹,張敏、楊某供述、相關證人證言、涉案公司財務資料等書證能夠相互印證,這名省直機關正處級領導幹部隱藏的黑色秘密足可以認定了,他的行為完全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

庭審當日,公訴人對張敏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直接損失達1960萬元、受賄157萬元等犯罪事實進行了訊問和舉證,並當庭宣讀了公訴意見書,張敏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悔恨難當,當庭認罪,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審判和制裁。法院經審理,作出了本文開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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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說案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檢察官 賀冰潔

濫用職權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逾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中張敏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褻瀆權力,主觀上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直接造成公共財產損失達1960萬餘元,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在這起案件的線索研判和初查階段,濫用職權罪指向相對明確,但並未掌握行賄、受賄的直接證據。經驗表明,要麼是瀆職背後存在貪汙賄賂問題,要麼是貪汙賄賂問題連帶著瀆職,兩者一般是相互交錯的,有必要將貪賄受賄同時納入視野,全面取證。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全面審查張敏濫用職權、受賄的證據與楊某行賄的證據,發現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之間環環相扣,相互印證,證據的證明力得以強化,鐵證擊潰了被告人荒唐的說辭,使其無以辯解,也使得案件更有說服力,最終獲得法院的公正判決。

文 | 盧金增 司旭

來源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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