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限高”壓力 被執行人主動還清欠款

2009年至2010年期間,潘某多次在譚某處購買飼料,2011年1月,潘某向譚某出具一張欠條,欠條上寫著:“欠譚某飼料款80000元,欠款人潘某”。譚某多次向潘某催收該筆欠款無果,於是,一紙訴狀將潘某訴至法院。潘某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潘某向譚某支付飼料款8萬元,判決生效後潘某未主動履行付款義務,譚某申請強制執行。

由於潘某長期外出且其名下幾乎無財產,該案未能取得進展。鑑於潘某的經常居住地離韶山較近,經譚某提出申請,該案被上級法院指令到韶山法院執行。接手該案後,執行法官將潘某名下的多家銀行賬號予以凍結,多次上門去尋找潘某,但屢屢吃閉門羹。考慮到潘某時常出遠門到外地辦事,為迫使潘某履行還款義務,執行法官將潘某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於是便有了開頭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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